兩岸海運通航互動大事紀要        97.3.31

壹、84.5.5為發展臺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之政策,由本部依職權訂定發布「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規定外國船舶轉運「大陸地區與第三地區間」之貨物經核准者,得直接航行「境外航運中心」與大陸各港口間,以「不入境、不通關」方式經營轉運業務。

貳、85.4.9為與大陸相關團體協調研究台灣海峽兩岸間航運業務有關事宜,由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海運研究協會、中國驗船中心及中華民國海運聯營總處4個單位合組成立「台灣海峽兩岸航運協會」(簡稱台航會),作為與大陸「海峽兩岸航運交流協會」(簡稱海航會)的對口單位。

參、86.1.22為協調高雄「境外航運中心」與福州、廈門二港開航問題,由「台航會」與「海航會」於香港會晤決定,經我核准同意經營高雄至福州、廈門航線之航商可向大陸方面正式提出申請,開展業務。

肆、86.4.25航行高雄港「境外航運中心」至大陸福州、廈門二港,目前經營該航線業務之船舶運送業者合計11家(我方4家、大陸6家、香港1家)。自86年4月開航起至97年2月底轉運量共計552萬7809個20呎標準貨櫃(TEU);90年8月境外航運中心出口貨物增加海空聯運運送方式,截至97年2月底運量共計4687萬5037公斤。

伍、91.10.17本部為配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依經發會及大溪會議之決議,研擬兩岸直航之影響評估及規劃相關工作之需要,就海運方面研提「兩岸直航所涉技術層面規劃事宜」報告乙份,內容敘明需經兩岸協商事宜包括:航點、航線、船舶進出港識別、船舶及船員證照文書查驗與認證、急難救助等課題。另建議兩岸通航依序推動之方案為:一、開放「境外航運中心」之貨物可自由通關及入出境。二、空船或散裝船直航。三、允許我國輪由第三地航行至大陸地區(不航經台灣港口)。四、允許兩岸國輪航行「境外航運中心」與大陸地區之港口。五、兩岸國輪定點直航。六、兩岸全面通航。

陸、92.8.15行政院公布「兩岸直航之影響評估」報告,所述推動及實施直航之先決條件為:具有堅實的民意基礎與國內的最大共識、完成各項配套措施、建立相關法制、兩岸正常及良性互動。兩岸協商原則為:國家主權絕不退讓,不陷入中共「一中」、「國內事務」之統戰、公權力運作不受侵蝕、國家整體利益及民眾長期福祉須確保、由政府充分主導協商。其結論為:一、直航之利弊得失須視客觀條件之配合及有否足夠排除負面影響之能力而定大小。二、直航必須多數民意有「尊嚴、對等、安全」普遍想法的直航。三、直航的實施必須取決於國內共識、完備配套措施及兩岸關係獲致改善。

柒、93.5.7延續兩岸影響評估報告,政府宣示在過渡期間積極推動貨運便捷化措施,同時大陸方面海運管理限制放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本部奉示共同宣布調整放寬「境外航運中心」相關措施為:將「境外航運中心」業務範圍從經營轉運貨(即大陸與第三地區間之進出口貨卸於高雄後,由經營福州─高雄、廈門─高雄二航線之船舶運送至大陸地區或裝運幹線船舶運往第三地區)擴大至可載運大陸與第三地區之進出口貨(即載運大陸與第三地區間之進出口貨無須於高雄港裝卸即能將航線直接延伸至第三地或大陸地區之港口)。將「境外航運中心」之適用港口從高雄港擴及至台中港與基隆港,惟因國家安全因素,暫不開放台中港與大陸福建省港口間之東西向航線。由於上開放寬措施使航商對於全球航線布局更具彈性,有效降低船舶航行兩岸之營運成本,加上廈門港埠設施(2005年完成新建成8個深水貨櫃泊位及14萬總噸大型國際郵輪碼頭,具備全天候停靠第6代貨櫃船舶之能力)日益完備,促使航商將其大型船舶直駛該港裝卸大陸與第三地區之進出口貨,連帶致高雄港「境外航運中心」之轉運量由歷年正成長之情形,於94年度首次出現負成長1.92%,95年減少6.9﹪,96年亦減少6.07%,已逐漸影響高雄港境外航運中心之轉運量。

捌、依現行政府大陸政策及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兩岸貨物需經由外籍船舶彎靠第三地後運至大陸,貨物通關由進出口商依財政部關稅法相關規定於關貿網站申報登錄,經本部各港務局自該網站擷取92年至96年底兩岸進出口貨櫃統計(92年126萬9691個TEU、93年134萬8934個TEU、94年140萬6416個TEU、95年136萬6639個TEU、96年137萬6221個TEU)及散雜貨(92年1231萬1356公噸、93年1386萬5072公噸、94年1548萬5201公噸、95年1435萬8347公噸、96年1662萬9589公噸)。

玖、實施兩岸小三通

一、陸委會根據行政院指示,針對離島建設條例第18條規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之通航,以及因通航衍生之人貨往來及相關商業行為,於90.1.1訂定「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正式實施海運小三通。

二、依前揭辦法,本部主管事項為通航港口之規劃、航線核准、船舶運送業者之管理、航行航道之規劃等。嗣報奉行政院指定離島兩岸通航港口分別為金門料羅港區、金門水頭港區(限客運)及馬祖福澳港區。

三、金馬小三通客貨輸運情形:

(一)金門地區

經營金門廈門客運航線業者計有7家(我方4家、大陸3家),自90年1月1日至97年2月底止,計有23,218航次,載運旅客為255萬餘人。貨運方面,大陸地區貨物進口部份以營建原物料為主,金門地區貨物出口以高梁酒、貢糖、麵線、陶瓷製品等主,計有5,662航次,進口223萬餘噸、出口8,083噸。

經營金門泉州客運航線業者1家,自95年6月8日首航,截至97年2月底止,往返航班計有1,728航次、載運旅客71,498人。

(二)馬祖地區

因旅運需求較低,目前經營客運業者均為不定期航線,自90年1月1日至97年2月底止,計有3,293航次,載運旅客18萬餘人。貨運方面,大陸地區貨物進口部份以營建原物料為主,馬祖地區貨物出口以高梁酒為主,計有5,710航次,進口272萬餘噸、出口4,204噸。

四、澎湖專案小三通:

96年2月2日行政院專案核准澎湖縣政府推動之「澎湖與大陸地區試點通航規劃-從大陸進口砂石、塊石等專案計畫」,並授權本部受理個案審核,及建立國籍船舶往來澎湖及大陸地區載運砂石之安全管理機制本部已於96年3月15日公告指定澎湖馬公港區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函頒「澎湖馬公港口檢查協調中心設置要點」及「自大陸進口砂石塊石經澎湖小三通原船中轉龍門尖山港區卸貨執行規範」以利相關單位據以執行。迄今已有2家國籍船舶運送業者提出申請並經營中。

五、擴大「小三通」規劃方案:

(一)   97年4月1日開始實施擴大台商適用「小三通」之範圍,將春節「小三通」擴大專案予以常態化,即准許未經經濟部許可但經台商協會出具證明已在大陸地區投資之事業負責人與所聘員工,及其配偶及直系親屬亦可經由金馬入出大陸地區。

(二)   擴大「小三通」相對旅遊試辦計畫,依業者接待大陸人民赴金馬旅遊之實際數額,相對開放同等數額之台灣地區人民經金馬停留(至少住宿一天,往返程不限)並赴大陸地區旅遊,以擴大金馬地區旅遊市場,達成促進金馬繁榮之目標,試辦期間6個月(預定自97年4月1日至9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