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出口貨物推貿費按季徵收探討     新齊發  劉陽柳

 

海運報關業爭取多時間的『海運出口貨物推廣貿易服務費簡稱:推貿費之繳納證由海關直接寄給貨物輸人繳納,終於得到海關與貿易局的同意,由財政部關稅總局公告(台總局徵字第094100538號)推貿費之收取方式自94年起改為按季彙總徵收,自94年4月1日起不再逐筆列印出口貨物代收費用繳納證。推貿費改為按季彙總徵收對於跨關區報關有很大的效益,同時可以減少報關業者人力、物力浪費,海關出口業務通關單位多出人力來加強商民服務,貨物輸出人資金也可以充分利用與調度,達到皆大歡喜做為新紀元之開端。但是沒有公告相關作業配套措施是美中不足之處,茲將下列是問題提出來共同探討。

一、推貿費繳納證之寄送方式,除交由得標廠商寄交紙本繳納證外,是否有規劃用電子方式傳送給貨物輸出人自行列印。

二、自94年4月1日起不再逐筆列印是採出口報關日期或是船公司傳出口艙單後之核發推貿費日期應做出說明。因事關大企業利潤中心制核算成本。

三、出口貨物推貿費之核發日期、金額、繳納日期希望在海關網站上,可做廠商統一編號十關區代碼十報關行箱號十報關日期之起 yymmdd 到yymmdd止之查詢,並可網上列印清表或下載做制化服務。基於一次輸入全程使用,資源共享原則其下載推貿費資料必須與報關行mis系統整合。依客戶需求分部門加訂單.....等傳給客戶經辦人員。

四、透過海關網站單筆查詢推貿費有錯誤時,請海關開出線上申辦系統,落實無紙化作業。

五、繳納方式,應維持網路銀行可繳納,目前華南銀行做的很方便。屆時也應該可網網相連到政府稅費平台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