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訂出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關稅總局訂定「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並自即日起施行,海關呼籲輸出人對輸出貨物應誠實申報,以免違規而受罰。

高雄關稅局說明,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2項原規定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案件處2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為有效遏止不肖業者藉由虛報、繳驗不實證明文件規避檢查,矇混出口贓車、仿冒品、冒退營業稅、以廢料冒充委外加工紡品原料等非法行為,於94年1月1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海關緝私條例該條項規定,將有關該等不法行為之罰鍰上限由「3萬元」提高至「100萬元」(新台幣300萬元),關稅總局為使各關稅局辦理此類出口貨物涉及虛報案件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有一客觀之標準可資參考,爰訂定「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詳列如下:

「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違章情形 裁罰金額或倍數一、虛報貨名夾藏出口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相關輸出規定。 (一)二十噸以下,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

(二)超過二十噸至四十噸,處罰鍰新臺幣六萬元。

(三)超過四十噸至六十噸,處罰鍰新臺幣九萬元。

(四)依此類推,以重量計罰。

二、虛報貨名或涉偽造不實發票、不實證明文件,矇混出口贓車(如汽、機車等)。 處虛報出口車輛離岸價格一倍罰鍰。

三、出口布料委託大陸加工,製成成衣後,將再復運進口(統計代碼95),虛報出口布料名稱、數(重)量、品質、價值、規格或其他違法行為(如布料不符或數量短少或實際未出口)。 處虛報離岸價格差額一倍罰鍰。

四、(一)出口布料委託大陸加工,製成成衣後將再復運進口(統計代碼95),單純虛報價格(布料及數量相符,但價格高報)。

(二)出口布料委外加工(大陸除外),將再復運進口之虛報出口布料名稱、數(重)量、品質、價值、規格或其他違法行為。 處虛報離岸價格差額百分之三十罰鍰。

五、涉及冒退營業稅之虛報案件(包括統計代碼05之委外加工不復運進口者) 處虛報離岸價格差額百分之十罰鍰。

六、報運貨物出口,涉及逃避輸出規定(未涉逃避管制)。處罰鍰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七、虛報出口貨物之名稱、數(重)量、品質、規格或其他違法行為等,未涉逃避輸出規定。 處罰鍰新臺幣六千元。

上表訂定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未達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2項規定之最高限,而違章情節重大,仍得加重其罰,至該條項規定之最高限為止,若情節較輕者,亦得減輕其罰,惟應於緝私報告敘明其加重或減輕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