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預告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修正草案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預告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修正草案條文,為避免以化整為零方式進口,自同一寄遞地寄交同一收件人或同一地點之郵包,次數頻繁者,不適用該辦法關於免稅之規定。

自國外進商民如對條文有意見可向財政部反映。

新修正草案規定進口之郵包物品,其數量零星且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千元以內者,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五款之規定免徵進口稅。但為因應緊急狀況需要,財政部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進口之特定物品,不受完稅價格新臺幣三千元以內免稅之限制。

前項免徵進口稅之郵包物品不包括菸酒在內。

進口之郵包物品,其完稅價格已逾前條第一項規定限額者,其已逾免稅限額部分,如屬零星物品,應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規定之稅率課徵關稅;如非屬零星物品,則應分別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率課徵之。

進口之郵包物品,其任一單項物品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即非屬前項所稱之零星物品。

另外,自國外進口之郵包,自同一寄遞地,同一天寄交同一收件人或同一地點,在兩件以上者,合併計算完稅價格及自同一寄遞地寄交同一收件人或同一地點之郵包,次數頻繁者,不適用該辦法關於免稅之規定。

國外進口之郵包,其非屬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規定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且離岸價格未逾免證輸入限額者,得免證輸入,由海關逕依有關輸入規定驗放。

前項郵包如包括少量之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海關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免證放行。其屬農產品者,得比照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產品、菸酒、大陸地區土產、自用藥物、環境用藥限量表所訂數量免稅放行。

同時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下列價格資料核估之:

一、財政部關稅總局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二、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