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外貨經重整標示「ASSEMBLE IN TAIWAN」創造無窮附加價值 劉陽柳

 

經濟部國貿局九十三年三月六日以貿服字第09300064640號書函,回答新齊發報關有限公司查詢;經整理查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輸出貨品係外貨復出口者,其原產地者得依原樣出口。保稅貨物經重整而未達實質轉型之保稅外貨輸出時,其產地標示應依前揭規定辦理,先予敘明。至於可否標示「ASSEMBLE IN TAIWAN」一節,經查「ASSEMBLE IN TAIWAN」解釋為「裝配」、「組裝」,因此存儲物流中心或自由貿易港區貨棧之保稅外貨,經重整如其實際製程與前述字義相符,貿易局同意另加註「ASSEMBLE IN TAIWAN」之標示。

進儲物流中心或進儲自由貿易港區貨棧之保稅外貨,經重整之貨品未達實質轉型其產地,可以標ASSEMBLE IN TAIWAN中文為台灣「裝配」、「組裝」。有助於赴大陸、越南等地製造低價另組件運回物流中心或自由貿易港區貨棧、港區事業做重整再出口,對擁有世界品牌企業影響有限,但對大多數中小企業影響非常大,有助於中小企業回台設置營運總部、研發中心、培訓中心,將關鍵另組件留在台灣製造,佈局全球運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