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採取特別防衛措施額外關稅課徵規定修正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發佈修正﹁農產品採取特別防衛措施額外關稅之課徵規定及相關作業注意事項﹂第一點、第四點規定並自昨(五)日生效。

農產品採取特別防衛措施額外關稅之課徵規定及相關作業注意事項第一點、第四點修正規定如下:

一、法源依據:關稅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四、基準數量之訂定、計稅方法及課徵期間:

(一)基準數量:

1除雞肉、動物雜碎及豬腹脅肉等三種貨物外,其基準數量(Trigger Volume)按農業協定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2依我國入會承諾,我入會後三年內,雞肉、動物雜碎及豬腹脅肉等三種貨物之每年基準數量,均不得少於各類貨物該年度關稅配額數量之一.二五倍。

(二)課徵方法:

1累積進口量包含持關稅配額證明書及未持關稅配額證明書之進口者,依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年度按報關時間先後累計,累積進口量達基準數量時,即為課徵SSG額外關稅之起徵點。但檢附關稅配額證明書者,不予加徵額外關稅。

2由旅客攜帶以及郵包寄遞進口,經繕具進口報單者,應計入累積進口量,並依規定課徵SSG額外關稅;未繕具進口報單者,雖不計入累積進口量,但於起徵點之後進口者,應依規定課徵SSG額外關稅。

3「G1(外貨進口)報單」、「D2(保稅貨物出保稅倉進口)報單」及「L2(保稅貨物出物流中心進口)報單」,應列入進口數量之累計。但該等報單中之三角貿易貨物、扣押貨物、放棄貨物、退運貨物及國貨待復運出口(海關納稅辦法代碼分別為90、91、92、94、71)者除外。

4同一時間報關總量跨越起徵點數量時,按個別報單進口數量比例計算免收SSG額外關稅之數量﹔同一批貨物數量跨越起徵點數量者,按報單申報項次先後計算免收SSG額外關稅之數量;超過數量部分,應予課徵。

5累積進口量應由海關隨時於網站上揭示,累積進口量達基準數量之九成時,進口貨物應俟海關完成相關報單查核、確認報關時間先後順序及核定應否課徵SSG額外關稅後,再據以徵稅放行﹔納稅義務人如有先行提貨之必要者,得加計SSG額外關稅計算應納關稅之數額繳納保證金,申請驗放。

6進口人申報之稅則錯誤,惟經海關核定之稅則號別屬實施SSG之項目,應依海關核定之時間為準計入累積進口量,如已達基準數量時,應加徵額外關稅。

(三)課徵額度:進口量超過所訂基準數量時,應加徵原應課徵關稅稅額百分之三十三點三之額外關稅。

(四)課徵期間:額外關稅之課徵期間為進口數量達起徵點起至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進口貨物以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依關稅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進口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