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臺灣海峽兩岸集裝箱班輪運輸管理的公告全文(中共﹁交通部﹂公告第9號)

 

為加強臺灣海峽兩岸間集裝箱班輪運輸管理,規範兩岸間集裝箱班輪運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以下稱《國際海運條例》)、《臺灣海峽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交通部1996年第6號令)等有關規定,現將兩岸間集裝箱班輪運輸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兩岸間接集裝箱班輪運輸

經營臺灣海峽兩岸間接集裝箱班輪運輸的公司和船舶,應當依法取得交通部頒發的《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和《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以下稱“兩證”)。未取得“兩證”的公司和船舶,不得從事經營兩岸間集裝箱班輪運輸。

取得臺灣海峽兩岸間接集裝箱班輪運輸資格的經營者,經向交通部備案後,可以通過聯合派船、互租或互換艙位等方式經營海峽兩岸間接集裝箱班輪運輸。未經交通部批准,嚴禁取得兩岸間接集裝箱班輪運輸資格的經營者向不具備經營兩岸間接集裝箱班輪運輸資格的經營者出租艙位或者用兩岸班輪航線的艙位與其他航線的艙位進行互換,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其經營資格轉讓他人使用,包括:

(一)將經營權以隱匿方式出讓,由其他經營者以原經營者名義從事海峽兩岸間接集裝箱班輪運輸;

(二)以公開或者隱匿方式將全部艙位包給其他經營者。

交通部2003年對兩岸間接集裝箱班輪航線進行了清理,現將具備兩岸間接集裝箱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的航運公司和船舶予以公告(附後),未在公告中列明的航運公司或船舶,不得經營兩岸間接班輪航線。對原經交通部批准但尚未投入運營的船舶,暫時保留其資格,待正式投入前再予公告;對涉嫌違規的船舶,暫時取消其經營資格,不予公告,待進一步調查核實並依法處理後,再予恢復並公告。

交通部將在其政府網站上及時更新從事兩岸間接集裝箱班輪運輸經營者及船舶名單。

二、國際集裝箱班輪在同一航次中直接挂靠兩岸港口

從事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的船舶,可以在同一航次中直接挂靠兩岸港口,但不得運輸海峽兩岸間貿易貨物,也不得運輸海峽兩岸外貿中轉貨物。同時,按照《國際海運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經營者應提前15天予以公告,並在行為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交通部備案。

三、船舶代理

除在福州、廈門口岸之海峽兩岸試點直航船舶提供代理服務的企業需經交通部批准外,凡取得交通部頒發的《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登記證》的企業,均可在兩岸間接集裝箱班輪及不定期船舶運輸提供船舶代理服務。

違反本公告規定的,由交通部或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