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日報航運電子報/93.1.10

關政司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關政司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部分條文 ,配合貨品品輸入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個人進口貨品免辦簽證限額已提高為美幣二萬元,將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其中應稅部分完稅價格總合修正為不超過每人美幣二萬元。

由於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自五十八年二月十一日修正發布全文後,期間歷經二十四次修正,惟均未全盤檢討修正,為配合關稅法與相關法規之修正及為因應海關實務執行作業之需要,爰全面檢討並修正,爰擬具本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基於本辦法涵蓋行李物品之查驗、免驗、貨物及貨樣之通關,為使本辦法之授權法據更為完備,爰增訂本辦法之授權法據包括關稅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以期更為充實。

二、將海關對機場入境旅客行李實施之紅綠線通關作業納入本辦法規範。

三、整合現行「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少量自用藥物進口限量表」、「旅客或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少量自用環境用藥進口種類及限量規定」納為本辦法第四條之附表,並修正現行附表相關規定,基於目前菸酒及大多數之農產品均已開放進口,爰將原條文第三條附表﹁限制進口貨品﹂修正為﹁農產品、菸酒﹂產品,並將﹁大陸土產﹂修正為﹁大陸地區土產﹂,以符合實際。

四、有關入境旅客攜帶限額內行李物品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現行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均有規範,爰予修正相關文字後彙整於同一條文規範。

五、為便利入境旅客通關,增訂攜帶行李物品未超逾免稅範圍者,得經由綠線檯免驗通關,且得免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明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經由紅線檯查驗通關之條件與攜帶應申報項目或應稅項目而經由綠線檯通關者之處分規定。

六、將相關旅客攜帶不隨身行李之通關規定彙整修正為第八條,以期明確。

七、增訂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以外之貨物,以廠商名義進口者之報關手續,並明定入境旅客攜帶貴重物品或屬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事業之貨樣、機器零件、儀器等貨物,得於入境前預先申報。

八、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行李物品之品目,刪除小樣品酒限每瓶○•一公升以下及明列少量之罐頭及食品免稅之規定,並刪除攜帶自用且「與身分相稱之物品」之字樣,以避免海關實務執行認定產生困擾,另基於目前已無「禁止」進口項目,爰予刪除有關「禁止」之文字,以符實際。

九、配合海關課稅實務作業,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逾免稅範圍者,均以應稅物品可歸列之稅則稅率課稅,其他少量零星物品則按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所定稅率課稅。

十、配合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個人進口貨品免辦簽證限額已提高為美幣二萬元,爰將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其中應稅部分完稅價格總合修正為不超過每人美幣二萬元。

十一、由於社會變遷,旅客經常出入境帶貨營利之情形已不多見,爰刪除經常出入境旅客,其有違規紀錄或明顯帶貨營利者,其攜帶之行李物品價值按四分之一計算之規定,改按折半計算,以簡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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