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日報航運電子報/93.1.6

交部公告政府機構進口物資海運運送辦法

 

 記者孫仲文\台北報導

 

 交通部為國家整體經濟發展需要,並獎勵維繫國家船隊之必要性,緊急時更能確保國家民生供應物資物價之穩定,同時亦能兼顧戰時國家軍事物資運送需求,特依航業法規定,訂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並且即日起實施。

 交通部表示,上項辦法除明定法源、物資器材定義及適用範圍外,並明定交通部委託統一協調安排國籍船舶公益團體之定義及相關事宜。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全文如下。

 條文、說明如下:

 第一條 本辦法依航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明定本辦法之法源。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資器材分為大宗物資或一般雜貨。前項大宗物資及一般雜貨之品名由交通部公告之。一、明定物資器材之定義。二、因政府機關組織迭有簡併,及公營事業機構民營化,致使其採購品名因之變動,爰以公告品名方式保持管理彈性。

 第三條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一次採購大宗物資達五千公噸以上或一般雜貨金額達美金二十萬元以上者,適用本辦法辦理海運勞務採購事宜。前項適用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由交通部公告之。一、明定本辦法之適用範圍。二、因一次採購大宗物資達五千公噸以上或一般雜貨金額達美金二十萬元以上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會隨其年度預算及業務量多寡而有所更迭,爰以公告方式保持彈性。

 第四條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採購大宗物資之海運勞務採購,除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特殊案件及我國締結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應以買方洽船承運之條件招標。前項財物採購期間超過三個月以上屬長期性採購者,其海運勞務採購採用限制性招標方式,應由交通部委託之公益團體或專責機構協調安排我國籍船舶運送業者承運。第二項以外之臨時性採購,其海運勞務採購,並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辦理,應決標予交通部委託之公益團體或專責機構協調安排我國籍船舶運送業者,不受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之限制。一、考量公營事業機構採購大宗物資多係屬民生及能源所需之原料,其採購屬性非為競爭性產品所需,為保障國內民生物資及公用能源價格穩定,除特殊案件可採非買方洽船承運之條件辦理外,其餘宜以買方洽船承運之招標條件,依政府採購法及本條文之規定辦理。二、本辦法所稱專責機構係指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規定具專業能力之機關。

 第五條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採購一般雜貨之海運勞務採購,除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特殊案件及締結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外,應以買方洽船承運之條件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辦理者,由交通部委託之公益團體或專責機構協調安排我國籍船舶運送業者承運。前項報經上級機關非以買方洽船承運招標之特殊案件,需於招標文件中規定,賣方應將採購數量或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進口物資器材,交由交通部委託之公益團體或專責機構協調安排我國籍船舶運送業者承運,但其採購數量不足一整櫃運量時,不在此限。一、公營事業機構採購一般雜貨大多以貨櫃方式運送,且其採購金額達美金二十萬元以上,故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特殊案件,以買方洽船承運之條件招標者,依本條規定辦理。二、一般雜貨採購非以買方洽船承運之招標條件,其一次採購金額達美金二十萬元以上者,賣方應將採購數量或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進口物資器材,交由交通部委託國輪船舶調配之公益團體或專責機構協調安排我國籍船舶運送業者承運,惟其採購數量不足一整櫃運量時,則不在此限。三、本辦法所稱專責機構係指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規定具專業能力之機關。

 第六條 前條進口一般雜貨其買賣契約,應明訂下列內容:一、賣方應於預定裝船日期之三十天前以書面通知運送人有關裝貨港、交裝數量、貨物品名及預定裝船日期等資料。運送人應同時提供賣方預定班輪表,並應於賣方交運後安排最近班輪運送。二、如係超寬/高/長/重貨賣方應於四十五天前,以書面通知運送人有關貨載之尺寸/重量及所須特種貨櫃數量或裝備。前項契約內容,必要時得由船貨雙方依實際作業需要另行約定之。明定進口一般雜貨買賣契約應規範內容之規定。

 第七條 第四條及第五條所稱受委託之公益團體係指由經營國際航線之我國籍船舶運送業所組成之團體;其相關事項由交通部公告之。經營國際航線之我國籍船舶運送業者運送本辦法規定之物資器材,應加入前項之公益團體,不得以個別業者名義參與競標。一、明定本辦法相關條文所稱公益團體之定義。二、為有效運用國家資源及利其統一協調安排船運,爰依據航業法第二十九條,交通部得採取必要之措施或通知船舶運送業採取必要之配合措施,以維護國家安全,增進公共利益,促進航業發展及維持航運秩序,規定承運本辦法物資器材之我國籍船舶運送業者應加入上開之團體,且不得以個別業者名義參與競標。

 第八條 交通部委託之公益團體或專責機構協調安排我國籍船舶運送業者,承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除不可抗力之因素外,須照約定或協議之運價按時派船裝運。明定經委託國輪船舶調配之公益團體或專責機構協調安排我國籍船舶運送業者之運送責任。

 第九條 交通部委託之公益團體或專責機構協調安排我國籍船舶運送業者承運時,其安排船運以國輪優先承運為原則。前項安排船運方式,長期性之採購以我國籍船舶運送業者所擁有國籍船舶數占總參與分配國籍船舶數之比例為其分配權重,臨時性之採購以抽籤排定順位方式辦理。一、明定經委託國輪船舶調配之公益團體或專責機構協調安排船運之優先順序原則,及分配方式。二、長期性採購之船運安排方式中,我國籍船舶運送業者其分配權重,係其所擁有國籍船舶數除以所有參與分配業者所擁有總國籍船舶數後所得之數值。三、本辦法所稱國輪係指符合船舶法第二條規定,並依船舶登記法申請登記,領有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者。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明定本辦法施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