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委任書風險管理探討

                                      中華貨物通關自動化協會理 事 長     劉 陽 柳

壹、報關委任便捷化

     為落實無障礙作業環境,海關接受報關公會建議修改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除保稅工廠、船公司轉運申請書、發貨中心、物流中心、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長單濃縮申報,必須到海關辦理每年一次報關長期委任書由海關鍵檔比對外。一般進出口報單之報關長期委任書實施便捷化作業,即報關業者受理廠商之報關長期委任可雙方自行決定委任期間,如一年、二年或三年及以上等。由報關業者編號自行保管,並填列入於每一份報單上。案經財政部同意並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台財關字第○九○○○五九四三五號公告「報關行設置管理辦法」修正案,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中第十二條規定;報關業須受進出口人之委任方得辦理報關並應具有委任書。如受固定進出口人委任經常辦理報關者,應於報單或轉運申請書單證上申報其受委任之起訖日期以備查核。

    報關委任書應依海關規定之格式辦理,報關業應切實核對其所載之內容並依關務法規規定,「自行妥為保管」。於保管期間內,海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提示前往查核。報關業不能提示或委任書有申報不實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貳、報關委任書作業管理

一、 報關個案委任應將個案委任書逐張附於報單、轉運申請書等單證上不能用蠟紙拓印       

或影印機影印。

二、 保稅工廠、發貨中心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船公司轉運之報關長期委任書須送報關

行管理股辦理,經核准後將號碼鍵入客戶管理系統傳到海關憑以此對收單通關。

三、 一般未經海關鍵檔報關長期委任書由報關業自行編號列冊保管並鍵入客戶系統管理供

報單使用與作業線上稽核,編號原則如下:

 

02           A001

            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開始日期:91/01/01 終止日期:92/12/31

             西元年後      客戶編號

               二碼          四碼

四、 報關業者自行保管之報關長期委任書一般客戶可協議三年辦一次,特殊客戶協議一年辦一次。

參、海關給業者方便但不能隨便

     近來很多冒用廠商偷報進出口案件,進口以管制物品居多,出口以贓車最嚴重幾乎每星期海運關區都有查獲,查不到的不知道還有多少案件。海關發現這些報單經常集中在某幾家報關業代為報關,海關前往報關業者查證都找不到幕後主持者。對於查到用蠟紙拓印或紅色影印機個案報關委任書或沒有報關長期委任書,到目前為止只能做行政處分至於冒用偷報案件屬於刑事案件,必須等法院判決才能議處,根本達不到邊境查核與查緝效益。

    基隆關稅局為保護關員及報關業者權益公告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暫時全面查核報運貨物進、出口之報關委任,轄區報關業者於C1、C2及C3報單投單時,依下列作業規定辦理:

一、 個案委任者:應檢附個案委任書正本。

二、 長期委任者:除保稅區報單、物流中心報單、長單簡化之報單、先放後稅案件、船邊驗放案件及轉運申請書等長期委任案件依基隆關稅局九十一年三月六日第九一八○三一一一號公告採事先核准建檔比對檢查之規定辦理外,其餘長期委任案件均應檢附長期委任書影本,本局收單單位於必要時得要求報關業者提示正本以供核對,報關業者不得拒絕。

肆、報關委任風險概念

     報關業者在不知情之情況下,代報關到進、出口貨物仿冒偷報關案件,會惹上海關行政處分與刑事官司,因為海關會查是否有涉及勾結情事,但是被仿冒偽報廠商找不到幕後主事者,想要註銷進口營業稅稅基與出口總額交查之金額,必須要等法院判決才能註銷。由此可見報關業者如不小心處理報關委任書,在每星期都有被查到偽報案件情況下,法院很可能就在報關業者隔壁。

伍、推行電腦抽核

     海關全面抽核個案報關委任書與未經海關鍵檔之長期報關委任書,對一些守法報關業者會造成不便,已向海關建議未經海關鍵檔之報關長期委任書查核,使用風險管理概念在簡五一○七訊息加一個代碼針對進出口廠商及報關業者等做風險抽查,海關於收單時要審核報關長期委任書影本,並於必要時打電話或傳真向進出口廠商求證是否有委任報關情事。

 

 

附錄一: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報關業須受進出口人之委任方得辦理報關並應具有委任書。如受固定進出口人委任經常辦理報關者,應於報單或轉運申請書等單證上申報其受委任之起訖日期,以備查核。

前項委任書應依海關規定之格式辦理,報關業應切實核對其所載之內容並依關務法規規定,自行妥為保管。於保管期間內,海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提示或前往查核。報關業不能提示或查無委任書或申報不實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錄二: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報關業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條規定,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