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預告﹁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修正草案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為建立無障礙的物流通關環境,以利發展台灣成為全球運籌中心,財政部昨(十二)日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預告「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修正草案,請各界表示意見。

  財政部關政司表示:本次修正主要係放寬物流中心得向海關申請核准於不同地址設立二處分支物流中心,另簡化改進有關通關行政業務,讓業者得以拓展業務、確保服務品質及強化全球運籌的體質,本修正草案計修正二十二條,增訂五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物流中心之申請設立規定

(一) 依財政部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台財關字第○九二○五五○○二五函示,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項增訂物流中心得向海關申請核准,於不同地址上設立二處分支物流中心。另其他相關條文亦配合修正(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第三項)。

(二) 為應業者實際需要,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增訂分公司亦得申請設立物流中心,第三項增訂外國分公司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之條件。    另刪除第一項第一款「以登記經營物流為主要業務」文字及增訂其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分公司名義申請設立登記者,投資於物流中心之資本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億元。另增列第一項第七款物流中心應符合自主管理條件。

二、修正物流中心不得進儲貨物規定

國外貨物進儲物流中心,物流中心應填具申請書表,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大部分以免審免驗通關方式通關,海關並未事先核准,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一項「未經海關核准」等文字。另毒性化學物品及放射性物品若經主管機關同意應可存儲,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增訂「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同意存儲之」文字。

三、增訂物流中心需經土地及建物使用主管機關同意規定

物流中心之設立地點,其土地及建築物主管機關包括交通部、經濟部、內政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地方政府等,爰概括統稱為主管機關,俾海關與其他機關之權責分明,以杜爭議,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四、修正物流中心變更登記規定

物流中心實收資本額增加無需先經海關同意,但面積之變更,涉及倉容及設施等是否符合規定,應先經海關同意,爰修正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三項。

五、配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名稱修正

配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名稱之修正,爰修正第十一條條文。

六、修正物流中心通關作業時間

海關公告之保稅貨物如洋菸酒等,其通關方式至少為C2,均須經海關審核符合規定始可通關,故除事先申請核准加班者外,應於海關公告上班時間內辦理,爰增訂現行條文第十四條但書。

七、修正物流中心貨物存儲期限及管理規定

依財政部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財關字第○九一○五五○八二三函示,准許進儲物流中心之洋菸酒,其存儲期限暫定為二年,爰配合修正現行條文第十八條;另為配合准許物流中心進儲洋菸酒而研訂之相關配套措施內容,並利存儲貨物之管理,增訂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現行條文第十八條第二項,因與修正後第一、二、三項規定之性質稍有不同,爰改列於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二項。

八、修(增)訂相關罰則

(一) 為使本辦法相關規定有效執行,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增訂未依第九條第一、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及違反第十五條實施自主管理應遵行事項之罰則。另增訂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增列未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罰則。

(二) 增訂第二十八條,賦予海關對於業者私運行為處罰之法據。

(三) 為有效管理物流中心之運作及保稅貨物進儲,爰參照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五十七條增訂第二十九條。

九、賦予監管要點之法源

增訂第三十一條,賦予物流中心進儲未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物品之法源。

發展台灣成為全球運籌中心是提升國家競爭力與加速台灣經濟發展的利基,而建立無障礙的物流通關環境則是發展全球運籌的重要因素之一,此次檢討修正「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除配合政府積極招商政策,放寬物流中心申請設立規定,吸引國內外物流業者投資外,另開放洋菸酒等貨物得進儲物流中心,亦可提高物流中心的營運效益及創造高附加價值的功能對發展,台灣成為全球運籌的政策將有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