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由於國貿局對逾期不繳出口推廣貿易服務費者,已正式施行處以暫停輸出貨物並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包括國貿局、海關的相關作業、控管方式與業者需配合事項如下:

 一、推貿費之收取規定及作業方式

 經濟部得設立推廣貿易基金,就出進口人輸出入之貨品,由海關統一收取推廣貿易服務費(貿易法第二十一條)。

 -推貿費之計算基礎,輸出貨品,以離岸價格為準(貿易法第二十一條之一)。

 -出進口人應自海關填發繳納證之日起十四日內繳納推貿費(貿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

 -海關填發繳納證時間

 -海運於運輸工具結關開航後填發,送報關行。

 -空運按季填發,送出口人。

 二、逾期不繳之處罰

 未依貿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繳納推廣貿易服務費,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暫停其輸出貨品。但暫停原因消失時,應即回復之(貿易法第三十條)。

 -欠繳出口推貿費,經貿易局予以「暫停輸出貨品」之處分者,其報運出口貨,不論FOB金額多寡,均暫停輸出。

 三、逾期不繳之執行

 -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貿易局)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

 -行政執行期間為五年,最長為十年(行政執行法第七條)。

 -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之行政執行事件,未經開始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其執行期間之起算日為九十年一月一日。

 四、貿易局作業方式

 -依海關提供之資料,對於滯欠出口推貿費之出口人,按貿易法予以「暫停輸出貨品」處分,該處分並將依法送達。

 -為前開處分時併予敘明下列事項,俾據以移送執行:

 -欠費資料。

 -限期不繳納者,將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依下列方式更改廠商資格檔,並即傳輸海關:

 -出口資格原註記Y者,改註記F。F代碼之內容為:凡滯欠出口推貿費者暫停所有貨品輸出;繳清欠費者,海關自動刪除欠費資料,貿易局並即恢復輸出貨品資格。

 -出口資格原註記N者,改註記S。S代碼之內容為:禁止廠商出口FOB二萬美元以上貨物(即N)且因滯欠出口推貿費暫停所有貨品輸出,繳清欠費者,海關自動刪除欠費資料,貿易局並即恢復出口資格註記為N。

 五、海關配合控管方式

 -逾期未繳者,海關定期將欠費資料送貿易局。

 -海關接收出口報單時,廠商資格檔出口資格註記F及S者,一律列為C2以上方式通關,原則上,未繳清欠費前,貨物不得放行。但經電腦檢查欠費檔,已無滯欠出口推貿費紀錄,則F比照Y、S比照N處理。

 -為免業者因一時不察致影響貨物出口,海關將採取下列配套措施:

 -繳清當時,欠費檔資料未及刪除,貨主可持(或電傳)已繳費收據至出口通關單位先行辦理通關。惟廠商出口資格註記S者,仍應依N(禁止廠商出口FOB二萬美元以上貨物)之規定辦理。

 -若欠費者報運生鮮易腐壞貨物出口時,因故無法立即繳清,可向通關單位具結「三日內繳清欠費」,先行辦理通關。惟應注意下列事項:

 -廠商出口資格註記S者,仍應依N之規定辦理。

 -未繳清前不得再就另批出口貨物切結通關。

 六、請業者配合事項

 -確實依限繳納推貿費。

 -至關稅總局網站(www.dgoc.gov.tw)-通關資料庫查詢、海運通關資料庫查詢、出口費用欠費資料查詢,確認以往有無欠費情事。

 -繳納證遺失者,洽出口地關稅局補發(電話號碼如附表)。

 -經貿易局處分後始繳納者,請將繳納單據傳真該局(23935869、23513603、23517080)。

 -滯欠九十年(含)以前之海運出口推貿費者,如亦滯欠商建費,請至台灣銀行繳納。因九十一年起商建費廢止,與海關簽約之代收稅費銀行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不再代收商建費,該費僅得於台灣銀行繳納。(滯欠出口商建費者,交通部將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