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盜版光碟查緝專案小組作業要點」

 一、海關加強與其他國家海關間盜版光碟情資交換及境內各單位間情資通報,建立完整情資網。

 二、針對高風險貨物及廠商加強抽驗。

 三、海關於執行前開查緝措施或查驗時發現疑似盜版之光碟,通知權利人或相關權利人團體前來協助認定,海關並另通知貨物出口人提供授權資料。

 四、經權利人或相關權利人團體認定出口光碟疑似盜版,而出口人無法提出授權資料或其他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者,海關應通知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港務警察局或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駐在當地中隊依法查扣。

 五、經權利人或相關權利人團體認定出口光碟疑似盜版,而出口人提出授權資料或其他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者,海關應通知權利人或相關權利人團體於三個工作日內,依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一及「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查扣。

逾期未辦理者,海關於取具代表性樣品後將貨物放行。

 六、經權利人或相關權利人團體認定無盜版情事或經海關通知逾期未至海關協助認定者,若無其他違反通關規定情事,海關即予放行。

 七、加強辦理有關盜版光碟出口情報之蒐集、布建及運用。

 八、查獲大宗盜版光碟案件,應追查貨物來源及幕後不法集團,並分析案件做為教材檢討改進,以提升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