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工廠稽核作業規定

 一、本稽核作業規定依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稽核關員依「管理辦法」及其相關注意事項、作業要點、監管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稽核作業,其主要稽核事項如下:

 (一)查核保稅工廠生產情形,原料及成品倉庫之存量,暨保稅工廠之帳冊與表報。

 (二)稽核保稅工廠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及年度保稅原料結算報告表。

 (三)查核保稅物品出廠放行單之驗印、編號及填報內容項目。

 (四)審查委外、受託加工之申請案件,查核貨品進出廠記錄卡之填載情形及加工期限。

 (五)查核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輸入之大陸物品。

 (六)查核按月彙報案件。

 (七)監督銷毀保稅工廠之副產品及經專案核准銷毀之次品或呆料。

 (八)辦理接管、年度、結束盤存。

 (九)輔導新成立與經營管理欠佳須加強監管之保稅工廠。

 (十)稽核其他有關監督保稅工廠之保稅業務。

 三、稽核作業程序如下:

 (一)稽核關員或直屬主管填具「公差預定表」經奉保稅單位主管核可,並填具「保稅工廠稽核報告表」後赴轄區保稅工廠查核其應辦事項,並將查核結果詳實填寫於該稽核報告表,陳報上級主管核閱。

 (二)稽核關員之直屬主管不定期赴保稅工廠督導考核,並繕具督導報告陳核。

 (三)原則上各保稅工廠每月稽核乙次,並得依風險管理理念、分級管理與實際業務需要調整稽核時間。

 (四)稽核關員執行稽核作業,如發現異常或缺失,應填具「稽核○○保稅工廠不符事項通知單」一式三份,由保稅工廠簽認後,其中二份分別交由保稅工廠及其專責人員收執,並限期改善及列管追蹤。另一份附於「稽核報告表」陳核。

 (五)「稽核報告表」及「稽核○○保稅工廠不符事項通知單」應依序編號存檔備查。

 (六)稽核關員隨時掌握保稅工廠營運狀況,如發現其他違章異常案件,立即簽報處理。

 四、稽核關員發現違反「管理辦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案件時,應陳報主管,依「管理辦法」之罰則論處。

 五、稽核關員赴保稅工廠辦理稽核作業,以海關上班時間為原則。但情況特殊經稽核單位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