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船舶申請特許進入國際商港以外港灣口岸裝卸貨物作業要點

 一、外籍船舶申請特許進入國際商港以外港灣口岸裝卸貨物,應依船舶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二、外籍船舶申請在國際商港以外港灣口岸裝卸貨物者,應先徵詢國輪在相同條件下之承運意願。

 三、外籍船舶來台申請特許進入國際商港以外港灣口岸裝卸貨物,應由船舶營運人或代理人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航政機關辦理。

 (一)申請書。

 (二)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出具在相同條件下放棄承運之文件。

 (三)水域管理機關同意停泊文件。

 (四)關稅局同意辦理通關文件(需於非通商口岸辦理通關作業者)。

 (五)營運計劃書。

 (六)運送契約書影本。

 (七)船舶一覽表、船舶國籍證書及各項適航證書影本。

 (八)租傭契約或受託營運文件影本(船舶自有者免送)。

 四、當地航政機關經審查上述文件後,提報審核意見送交通部核定。

 (資料來源:基隆港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