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處理進口有傷風化物品作業方式

 一、為利於各關稅局實務作業上對於進口貨物涉及有傷風化書刊、畫片及誨淫物品之認定與執行,特訂定本作業方式。

 二、關稅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所稱有傷風化之書刊、畫片及誨淫物品,係指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猥褻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而所謂猥褻物品,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七號解釋,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挑逗刺激或滿足性慾,並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產生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物品而言。認定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三、驗貨員查證認定進口貨物是否屬關稅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有傷風化之違禁品,應依第二點規定之原則認定之。認定確有困難或進口人有疑義時,移送各關稅局「進口有傷風化物品認定小組」會商認定。

 四、各關稅局應成立「進口有傷風化物品認定小組」,其成員組合由各關稅局正副主管視個案案情需要,臨時指派適當人員編組而成。不定時就各通關單位對有傷風化認定確有困難或進口人有疑義之案件會商認定,並將會議紀錄副知其他關稅局。

 五、進口貨品經認定為「有傷風化」之違禁品者,應依關稅法第六十一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將該項違禁品沒入之。進口人不服上述認定及處分,得依法請求行政救濟。

 六、進口少量或數量零星之猥褻刊物或物品,如無客觀事實可認定進口者有散布、販賣、播送或製造該猥褻物品之意圖時,此一進口行為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定無涉,除進口貨物應依關稅法規定沒入外,尚無須向偵察機關提出告發;如進口數量已達「商銷數量」,則應於處分確定後,另依刑法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逕向偵察機關提出告發。

 前項所稱「商銷數量」,指單項有傷風化之書刊、畫片及誨淫物品超過十本(件),各項合計總數超過五十本(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