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通關作業注意事項

 

 基隆關稅局說,加工出口區廠商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區內事業輸出入貨品,向駐區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應先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准。」,故加工出口區廠商的保稅貨物需向進口地海關辦理一次轉運報關手續,將貨物轉運至加工出口區後,再辦理一次進口報關手續。海關為便利加工出口區廠商,於三月一日公告「加工出口區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並自即日起實施。

 從此以後,加工出口區廠商可以自由選在進口地報關或在加工出口區報關。

 報關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貨主:

 (一)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經核准參加帳冊管理者,才可在進口地通關。

 (二)需與進口地報關業者簽訂長期委任書,如使用個案委任書原則無法享受C1通關。

 運輸業:

 運輸業(船務公司或代理行)之進口艙單申報,依報關手冊有關艙單規定辦理,沒有改變。

 報關業:

 (一)需與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簽訂長期委任書,並向各關稅局之報關業管理單位提出,經審核後予以建檔。如使用個案委任書者則以C2或C3通關。

 (二)報單類別限E1(國外輸入加工區)、E5(加工區輸出貨復進口)。

 (三)需填列區內事業之海關監管編號(二英文字母【高加為BK、楠加為BN、中加為DT、中港加為DC】及三位阿拉伯數字。

 (四)應於買方料號及賣方料號欄位確實填報。

 (五)報單類別E1之納稅辦法為56;機器設備為5Y。

 (六)報單類別E5之納稅辦法為99或55。

 (七)收單關別依各通關單位之關別代碼填報(與G1進口報單相同)。

 (八)申報報單類別E1時,對於同一提單含有保稅貨物與繳現貨物者,應先申報保稅貨物部分,再申報繳現貨物部分,並應於納稅辦法欄內填報,以供區別。

 (九)如已使用T1轉運申請書申報,經核銷艙單後,除有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外,同批貨物不得再使用E1或E5通關。

 (十)C1免審免驗方式通關放行之此類案件,由連線報關人於電腦放行後,儘速傳送報單資料供加工出口區事業登帳,至於C2、C3方式通關放行者,由各保稅單位核發登帳用報單副本聯,交由報關人簽領,憑供加工出口區事業登帳。(方式與B6報單相同)

 (十一)經放行之此類案件貨物,其提領出站、倉時,免用保稅卡車或保稅貨箱及免加封方式,憑E1、E5進口報單副本及報關業自行列印之放行通知,運送至加工出口區事業。

 (十二)保稅貨物之業務費徵收,由駐區海關每月定期列印辦理徵收,基隆關稅局不徵收此項業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