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

 一、為便利加工出口區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辦理通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加工出口區保稅貨物,除可於區內海關辦理通關外,其於進口地海關辦理通關者,應依本作業規定。

 三、運輸業之進口艙單申報,依報關手冊有關艙單規定辦理。

 四、進口報單之申報:

 報單類別限E1、E5。

 ◆納稅義務人限經核准參加帳冊管理之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應申報其海關監管編號。

 ◆應於保稅貨物買方、賣方料號欄位確實填報。

 ◆報單類別E1之納稅辦法為56;機器設備為5Y;報單類別E5之納稅辦法為99或55。

 ◆收單關別:貨物存放處所為局本部所管轄,且局本部設有保稅組(課)通關單位者,應填報其關別代碼(如高雄關稅局為BB、台北關稅局為CB、台中關稅局為DB)外,其餘則各依通關單位之關別代碼填報。

 ◆申報報單類別E1時,對於同一提單含有保稅貨物與繳現貨物者,應先申報保稅貨物部分,再申報繳現貨物部分,並應於納稅辦法欄內填報,以供區別。

 五、進口報單之收單規定:

 邏輯檢查項目為:收單關別;報單類別(限E1、E5);區內事業之海關監管編號(二英文字母【高加為BK、楠加為BN、中加為DT、中港加為DC】及三位阿拉伯數字,共五碼);長期委任書資格與期限;納稅辦法(報單類別E1為56、5Y,報單類別E5為99、55);其他簽審項目及邏輯檢查項目與區內E1、E5之檢查項目相同。

 ◆海、空運進口艙單,經轉運申請書、或特別准單(空運)核銷艙單後,除有特殊情形者,經海關核准註銷轉運准單或特別准單(空運)外,不得再於船(機)抵達之海關辦理進口通關事宜。

 六、進口報單之收單、銷艙、分估、查驗、徵稅、放行、審核、簽證、理單等作業,依加工區報單之通關作業方式辦理。

 七、加工出口區保稅貨物之放行及提領:

 經核定為C1免審免驗方式通關放行之加工出口區事業保稅貨物(E1報單)案件,其供加工出口區事業登帳用報單副本聯核發作業,由連線報關業於電腦放行後,儘速傳送報單資料供加工出口區事業登帳,至於C2、C3方式通關放行者(E1、E5報單),由各通關單位核發登帳用報單副本聯,交由報關人簽領,憑供加工出口區事業登帳。

 ◆經放行之加工出口區事業進口貨物(E1、E5報單)案件,其提領出站、倉時,免用保稅卡車或保稅貨箱及免加封方式,憑E1、E5進口報單副本及報關業自行列之放行通知,運送至加工出口區事業。

 八、查核作業:

 加工出口區分支局稽核單位,應每日列印進口地海關通關資料,派員赴廠查核。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保稅貨物帳冊管理,仍由海關各監管單位辦理。

 ◆帳冊查核資料之擷取,應包括加工出口區駐區海關及進口地海關之所有通關資料,由各駐區海關依現行規定辦理列印。

 九、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保稅貨之業務費徵收,應包括加工出口區駐區海關及進口地海關之所有保稅貨物通關資料,由駐區海關每月定期列印辦理徵收事宜。

 十、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經核准參加帳冊管理之海關監管編號,由各加工出口區分(支)局於電腦建置。

 十一、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與報關業之長期委任書,由報關業向各關稅局之報關業管理單位提出,經審核後並予以建檔,以便於進口報單收單長期委任檔之比對作業,比對長期委任檔不符者,以C2或C3通關,由通關單位以人工比對個別委任書。

 十二、各加工出口區分(支)局將區內事業之海關監管編號及印鑑卡(與實際帳冊管理使用之印鑑卡相同)送各關稅局報關業管理單位及通關單位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