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稅局驗貨十八問

 

 一、驗貨員前往查驗之交通運送問題

 以進口組為例,驗貨轄區有三個貨櫃站、九個保稅倉庫、港區東西岸碼頭及進口貨棧,卻僅搭配二部驗關車(一跑尚志、一跑中華),其他驗貨場所則借重民間專僱之計程車代為運送,長久以來,也兼包進出口貨樣之整理運送。此類計程車司機素質良莠不齊,雖不乏守法老實者,但亦有部分素行不良者,常與不肖報關業者勾結,滋生事端。而海關卻基於自身車輛不足,又有免費運送之便,對計程車司機素行不良者,一直無法有效解決問題。

 二、驗貨員工作意願及年齡老化問題

 驗貨環境惡劣,夏天汗流夾背、冬天寒風冷冽,加上基隆地區多雨,驗貨場地泥濘不堪,驗貨員特別辛苦,工作意願自然不高,如果沒有適當的獎勵誘因,很難吸引優秀關員投入驗貨行列。目前各單位驗貨員平均年齡約在四十四歲左右,其實力、耐力較難應付高難度貨櫃查驗工作,如何加速新陳代謝,吸引年輕優秀關員擔任驗貨工作,卻又能維持高水準驗貨品質,將是海關努力的目標。

 三、報關人配合查驗問題

 依關稅法第九條規定:貨物查驗時,其搬移、拆包或開箱暨恢復原狀等事項及所需費用,統由納稅義務人負擔。此一規定衍生出:進出口貨物開櫃或開箱查驗時,均需會同報關人辦理,報關人未到驗貨員則需枯坐等候,不肖報關業者利用此一機制,遲遲來臨,在時間不足情況下,驗貨員自然無法詳細查驗,而達到逃漏的目的。此外,有些報關人為求貨物順利通關,常利用關說、欺騙、威脅、利誘等手段,以遂行其目的,驗貨員長期面對此一常態性不良驗貨環境,對工作的敬業心態會受到嚴重影響。

 四、貨櫃封條檢視及加封問題

 整裝進口貨櫃使用鋼纜封條,驗貨員查驗前應檢視封條是否完整,有無偽造、變造或破壞痕跡,但船公司自備封條後,每一家船公司封條形狀均不一致,驗貨員如何判斷該封條是否確實屬於船公司自備封條?該封條是否有被偽造或變造過?恐怕絕大多數驗貨員都無法回答。此外,貨櫃完成查驗後,驗貨員必須在櫃門加封泰登封條,但實際作業上,驗貨員還有其他報單需要查驗,廿呎或四十呎集中查驗區分散不同區,進口查驗有時也兼驗出口報單,根本無法留在查驗現場監視貨物搬回貨櫃及恢復原狀,權宜之計為將泰登封條交予報關人自行加封,至於完成查驗後至貨櫃加封這一段時間是否有弊端(例如以假封條加封或竊取貨物),驗貨員無法掌控,卻需負一切責任。

 五、貨櫃指位查驗搬運工人配合度問題

 現行貨櫃查驗方式分簡易查驗、一般查驗及詳細查驗三種,比例分配約一:七:二,貨櫃查驗位置則由電腦隨機指位,例如L-9-B。按規定,「簡易查驗」係由驗貨員就貨抽驗一件,惟電腦設計仍隨機指位(如L-9-B),實務執行上,與一般查驗分別不大,無簡易可言。「詳細查驗」係指將貨物搬出至不經移動即能看見每一件貨物至少一面,亦即俗稱之「清櫃查驗」,但實務執行上,清櫃查驗將貨物全部搬出,談何容易?多數貨櫃站根本無法配合。此外,執行搬運的挑挽工會或開箱大隊工人,個個袒胸露乳,面帶兇相,不好應付,電腦指位之L-9-B,彼等亦甚難理解其真正意義,對貨物搬運位置及數量斤斤計較,造成驗貨員查驗時最大困擾,可以這麼說:一個驗貨員,三分人力用在查驗貨物,七分人力用在應付人事。

 六、進出口產地認定及標示問題

 進口產地認定一直是驗貨員最頭痛的問題,尤其大陸物品部分開放管制後,困擾更大,多年來形成一種怪現象;所謂驗貨就是驗產地。由於進口產地認定爭議不斷,驗貨員被移送、起訴,時有所聞,海關即不斷修正認定方式,凡貨上有清楚標示產地者,即予以認定,執行多年來又形成一種怪現象;所謂驗產地就是驗標籤。這種明知是大陸物品卻仍要依據外在標示挑認產地的作業模式,對於一個盡責的驗貨員而言,是一種價值觀的混浠與工作的無力感,但在安全與避免麻煩的考量下,價值觀往往被有意的忽略。出口產地亦有類似情形,出口貨物依其輸往邦交國或非邦交國,而有不同的產地標示方式,但是,在「中華民國」或「R.O.C」尚未為國際所認同,而外銷貿易正值艱困之時,僅標示「台灣」或不標示產地亦屬情有可原,驗貨員在法、理、情之間,恐怕仍要作一番掙扎了。

 七、整裝貨櫃貨物數量清點問題

 一只四十呎貨櫃可裝多少貨物,從櫃門容量標示可以看出,來貨如為統一包裝,有經驗的驗貨員可以據以估算,但是國際貿易,千奇百怪,一只貨櫃不僅可以裝載數十種不同包裝貨物,也可以有好幾種不同稅則稅率,除非拆櫃進倉逐箱清點,否則驗貨員如何去估算每一種貨物之正確數量?碰到高低稅率或價格相差甚多的汽車零件、化妝品、中藥材與食品等,既無法清點,驗貨員也只好冒險挑認,祈求平安;進口貨櫃如為保稅貨物,拆櫃進儲保稅倉前,清點數量發現短缺或多出(有逃漏稅嫌疑),驗貨員均脫不了關係;如果不幸碰到挑剔的貨主,對於查驗貨物發生短少(曾發生貨主提領後發現進口成衣數量不足,要求驗貨員賠償)姑不論是否國外裝貨時已短缺,或是進口查驗前後被人偷竊,反正驗貨員沒驗出正確數量,就要準備寫報告或自己賠償吧!因為現行驗貨制度上,品名、產地、規格可以量能指件查驗,驗貨員僅就查驗部分負責,但進口總數量的確認,則無此適用。

 八、化學品、冷凍櫃、油槽櫃等特殊貨物(櫃)查驗問題

 化學品五花八門,學名、俗名、商品名,令人眼花繚亂,科班出身的人尚且無法了解,何況「全都驗」卻「無一精」的驗貨員?冷凍櫃櫃內貨物凍如堅石,搬動不易,且查驗時間受限(以免影響冷凍品質),碰上進口鐵桶裝的冷凍濃縮果汁,究應如何驗,才不會破壞食品衛生,也一直困擾驗貨員。油槽櫃裝運高敏感度、易揮發性油料物品,非有特殊工具,不易也不能開啟,驗貨員只能望櫃興嘆,報單還是照挑,責任還是照負!至於櫃內會不會藏匿違規物品,只有聽天由命。

 九、船邊驗放貨物落實查驗問題

 按照規定,船邊驗放貨物,須待驗貨員查驗無訛後才可提領,但實際作業上,整船散裝貨物,堆積如山,待驗貨物常壓於艙底,船公司不可能為了你將貨物挖出待驗,即使待驗貨物在目視範圍,也因為船上吊杆來回穿梭,險象環生,讓你無心查驗,只好草草結束;大宗貨物為配合卡車運輸時間,常常尚未進行查驗,碼頭即已開始提領作業,驗貨員在現場根本無法掌握正確進口數量;進口整船油料究係管制之汽油、柴油燃料還是非管制的白蠟油、潤滑油?如何取樣?從哪一艙提取?數(重)量如何計算?恐怕都已超出驗貨員能力範圍了。

 十、查驗工具不足問題

 氟氯碳化合物(CFC)應如何查驗?農藥或其他有毒物品應如何查驗?化學品、冷凍櫃、油槽櫃等特殊貨物(櫃)應如何查驗?鐵桶裝的冷凍濃縮果汁應如何查驗?超高木條箱內裝物應如何查驗?海關制式查驗工具僅有手電筒、刀片、鐵扦等,對於上開貨物(櫃)查驗,恐怕無法應付。

 十一、委外加工案件查驗問題

 委外加工案件日益增多,海關卻未制定一套有效的管理辦法來因應,導致目前各單位自行其事,寬嚴不一,滋生諸多弊端。分析委外加工案件流程,出口取樣:現行就櫃查驗方式,驗貨員根本無法完整取樣,僅能依靠貨主或報關人提供的樣品作為日後核樣的依據,使委外加工案件在作業源頭即有可能產生偏差;其次,進口核樣時,驗貨員應在查驗現場進行核樣?還是將樣品取回在辦公室核樣?各單位做法不一,核樣寬嚴的標準也不一致,廠商多有微詞。此外,委外加工案件按加工費徵收關稅,若出口原料時高報離岸價格(FOB)(未逃漏商建費,出口單位並不特別留意審核),委外加工進口時也不特意低報完稅價格(進口單位無須特別留意審核),但出進口間價格差距小,海關仍然徵不到稅。而出口原料究竟可以委外加工到什麼程度,相關法令也沒有規範,曾有出口鋁錠加工製成腳踏車手把、出口塑膠粒加工製成電線之案例,原料與成品已作實質轉型,驗貨員如何核樣?

 十二、出口散裝貨物提前裝櫃問題

 出口貨物為趕船期,貨櫃集散站都會先將散裝貨物辦理併櫃及裝櫃,當該出口報單被抽中查驗時,驗貨員到倉間已經找不到貨物,該批出口貨物早已裝入貨櫃中,雖然貨櫃集散站多會答應配合驗貨員要求,將應驗貨物叉出,但實務上,此舉不僅花費時間,也會引起貨櫃集散站業者或報關人反彈,認為海關不便民,驗貨員若要認真執行,也只好勉強鑽進貨櫃找出貨物查驗,萬一找不到貨物,只得就報單辦理「桌邊查驗」了事,至於風險問題,看著辦吧!

 十三、出口整裝貨櫃無法詳細查驗問題

 出口整裝貨櫃應吊至地面始行查驗,為就櫃查驗之基本要求。惟實務執行上,出口貨櫃如未事先申報查驗,棧方多會將貨櫃置於二階以上,貨櫃抽中查驗,報關人則需先至棧方繳納保證金辦理吊櫃,如碰上該貨櫃正好隱身於重重貨櫃之中,棧方會因吊櫃作業麻煩而有不配合情形,此時,在查驗時間緊迫情況下,驗貨員只有自求多福,冒著危險,搬鋁梯爬到二階以上執行查驗,或乾脆辦理「桌邊查驗」,驗貨員面臨之窘境可想而知。即使吊至地面查驗,櫃門與櫃門間空間狹小,報關人也不願配合搬動貨物,驗貨員只能就櫃門貨物挑認,查驗品質自然無法提昇。在國外被查獲之國產品涉及仿冒及違反智慧財產權案件層出不窮,而國內海關卻無查緝績效,並非驗貨員失職,而是出口查驗制度及環境使然。

 十四、進出口貨物取樣問題

 進口貨物取樣係依據總局驗估處編訂之「進口貨樣提取清表」,該冊年代久遠,多數貨物關稅已大幅降低,取樣不符現今需求,本局曾有統計,目前各驗貨單位所取樣品經分估單位調樣覆核者,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亦即有百分之八十樣品,無取樣價值,徒增貨樣單位處理困擾。驗貨員除常常面臨上開是否取樣的困擾外,樣品的運送及保全也會產生問題。依據「進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第五十三條規定,樣品應由「驗貨關員親自檢取,不得假手於報關人或他人」,惟樣品大小不一,驗貨關員工作繁忙,根本不可能帶著樣品來回查驗,只有委託驗關車司機代為收存,至於是否會發生弊端或是否符合規定,已無力過問了。此外,由於驗貨員沒有時間在現場監視報關人取樣,報關人是否依照驗貨員指示取合理數量或是私自溢取佔為己有,讓驗貨員背黑鍋,恐怕很難釐清。

 十五、驗貨員查驗時間不足問題

 目前各驗貨單位早上派單時間大約均在08:30∼09:00間,驗貨員審核報單、準備工具、搭乘驗關車到達各查驗處所,時間大約均在10:00左右,用以查驗的時間不足二小時。由於關稅法規定,查驗必須會同報關人進行,報關人未到,驗貨員無法查驗,因此,前段時間,集中查驗區常見驗貨員枯坐等候的情形,查驗的尖峰時間多分布在10:30∼11:30一個小時之間,此時,報關人密集而至,聲聲催促,驗貨員忙得汗流夾背,在緊緊壓縮的有限時間內完成全部查驗工作,驗貨員之辛苦,可想而知,至於驗貨品質,也就不言而喻了。

 十六、驗貨員風紀及查驗不實移送法辦問題

 早期有所謂的「驗關費」、「車馬費」、「茶水費」,貨主及報關人習以為常,近年來,

資訊的發達加上觀念的進步,海關已有長足進步,絕大多數驗貨同仁均能堅守崗位,潔身自愛,但不肖報關業者長期以來賴以維生的「通關費用」,依舊照報照收,只是「帳」記在驗貨員身上。對貨主而言,付出「通關費用」,當然期待「通關便利」,無論驗貨員是否依法行事,貨主都已經戴上有色眼鏡來評斷了,在這種不良工作環境下,愛惜名譽的關員自然裹足不前。此外,面對複雜的驗貨環境,不完善的驗貨制度,驗貨員執行查驗工作,疏失難免,但情治單位動輒依據報關人不實帳冊將驗貨員移送法辦,或另行解釋法令規定,冠以「查驗不實」之名,加以起訴,更令驗貨員膽顫心驚。海關假如無法消除此一疑慮,將無法吸引優秀關員加入驗貨行列。

 十七、初任驗貨員職前訓練問題

 以往,擔任驗貨員,必須在財稅人員訓練所先接受一至二個月的新進驗貨人員職前訓練,八十八年「海關驗貨員……管理要點」修正實施以後,取消財訓所職前訓練,改由直接派往驗貨單位實習取代之。新「管理要點」可以確保驗貨員來源無慮,但卻未建立確保驗貨品質之相關配套措施,例如:未建立驗貨師資制度,新進驗貨人員如同一張白紙,教他什麼,就塗上什麼,入門時,師傅傳輸觀念的正確與否,絕對影響他日後的驗貨表現;再如:驗貨教材的編撰,海關要有專責機構負責,提供新進驗貨人員實習參考之用。完善的訓練制度,才可建立驗貨員工作信心,降低折損率。

 十八、關稅問題

 有管制,就有走私;有查緝,就有關說,這是一個生態環境,很難消除根絕。驗貨員執行查驗工作,常遇有查獲違規不符情事,此時,關說即有可能接踵而來,關說壓力有來自親朋好友,有來自長官同儕,更有來自情治單位,讓驗貨員應接不暇。驗貨員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慾,期待他們都能嚴拒關說,大公無私,有些強人所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