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巫紀明\基隆報導
基隆關稅局表示,該局為配合業務需要及便利商民,特別訂定「監視保稅貨物辦理重整作業要點」,該局籲請相關廠商配合辦理。
基隆關指出,重整貨物專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得依下列方式辦理重整:
檢驗、測試:存倉貨物予以檢驗、測試。
◆整理:存倉貨物因破損而須加以整補修理或加貼標籤。
◆分類:存倉貨物依其性質、形狀、大小顏色等特徵予以區分等級或類別。
◆分割:將存倉貨物切割。
◆裝配:利用人力或簡單工具將貨物組合。
◆重裝:將存倉貨物之原來包裝重行改裝或另加包裝。
至於貨物之重整應受下列限制:
不得改變原來之性質或形狀。但雖改變形狀,卻仍可辨認其原形者,不在此限。
◆在重整過程中不發生損耗或損耗甚微。
◆不得使用複雜大型機器設備以從事加工。
◆重整後不合格之貨物,如屬國內採購者,不得報廢除帳,應辦理退貨,如屬國外採購者,除依規定退貨掉換者外,如檢具發貨人同意就地報廢文件,准予報廢除帳。
◆重整後之產地標示,應依其他法令有關產地之規定辦理。
另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於保稅倉庫內重整貨物前,應向海關報明貨物之名稱、數量、進倉日期、報單號碼、重整範圍及工作人員名單,經海關發給准單後,由專責人員監視辦理重整。重整貨物人員進出保稅倉庫,海關認有必要時,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保稅貨物於重整前及重整後,應分別設帳登記核銷,以不同倉間分別存儲。而自國內提供為重整貨物所需使用之機具設備,專責人員應憑海關核發之准單,經驗明無訛後監視運入或運出保稅倉庫。
保稅貨物於重整過程所產生之損耗,經海關核明屬實者,准予核銷。於重整過程中所發生之廢料,有利用價值部分,應依法徵免稅捐進口;無利用價值者,由海關監督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