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出口收匯系統操作規程(暫行)

 中共「國家外匯管理局」,訂頒自二○○一年八月一日起「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收匯系統在全國正式運行,為規範操作,做好出口收匯核銷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規程(暫行)。

 

 一、發單

 (一)出口企業初次申領帶有條形碼的新版紙質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前,須持有關資料向海關、外匯局等部門備案並申領企業法人IC卡、操作員IC卡。

 (二)出口企業到外匯局領取核銷單前,須上網向外匯局申請所需要領用核銷單份數。企業在網上申請後,即可到外匯局領取核銷單。

 (三)外匯局進行網上發單前,須在本地核銷系統對核銷單進行入庫、內部發單等操作(與發放舊版核銷單做法相同),同時應做好入庫及內部發單的書面記錄。核銷單網上發單的外匯局業務員必須是該筆核銷單「內部發單」的發單對象。

 (四)外匯局確認出口企業已上網申領核銷單後,憑出口企業核銷員所持本人操作員IC卡、核銷員證向該核銷員發放核銷單。核銷單僅用於領單企業報關出口,不得借用、冒用、轉讓和買賣。

 (五)外匯局根據出口企業網上申領的核銷單份數和外匯局本地核銷系統確認的出口企業可領單數兩者中的較小數,向出口企業發放核銷單。所發空白核銷單長期有效。

 (六)外匯局向出口企業發放核銷單的同時,應在網上打印「核銷單發放基本情況」表以便留存,並讓領單核銷員在該表的「企業申領人簽字」欄簽名。

 (七)外匯局發現核銷單發放錯誤時,可在網上撤銷發單。撤銷成功後立即在原「核銷單發放基本情況」表上注明「已撤銷發單」及撤銷日期、操作人並留存。

 (八)外匯局進行有關核銷單號輸入的操作(如注銷、發單、撤銷發單)時必須使用掃描儀,保證核銷單號正確無誤地輸入。

 二、出口企業報關前的口岸備案

 (一)出口企業到海關報關前,必須上網向報關地海關進行核銷單的口岸備案。未進行口岸備案的核銷單不能用於出口報關,對已備案成功的核銷單,不得再變更備案。

 (二)出口企業應如實向海關申報成交方式(CIF/FOB),按成交方式申報成交總價、運費、保費等,以保證報關數據真實性、完整性。外匯局根據實際成交方式及成交總價辦理收匯核銷手續。

 三、出口企業網上交單

 (一)出口企業在貨物出口後不需要再到外匯局進行手工交單,但必須上網將已用於出口報關的核銷單向外匯局交單。

 (二)出口企業進行網上交單時,應對相應核銷單、報關單的電子底帳數據進行認真核對;核對無誤、網上交單成功之後,方可持紙質單證到外匯局辦理核銷手續。

 四、出口企業遠期備案 系統默認的收匯日期為報關日期後九十天之內。對於預計收匯日期超過報關日期九十天以上(含九十天)的遠期收匯,出口企業應當在報關後六十天之內進行網上交單,憑遠期備案情況說明(說明遠期合同號、出口核銷單號、出口報關單號、報關單金額)、遠期出口合同、核銷單向外匯局備案,並應當在核銷單的「收匯方式」欄注明預計遠期收匯日期。外匯局審核出口單位交審資料無誤後,根據遠期備案收匯日期對核銷單存根數據中的「預計收匯日期」欄進行修改;留存遠期備案情況說明並按日期裝訂待查。凡未向外匯局備案的,一律視作即期出口收匯。

 五、數據下載

 (一)外匯局應於次日以網上下載前一天的核銷單發放登記表、撤銷發放登記表、核銷單、報關單電子底帳數據,並轉入本地核銷系統,同時做好下載數據的備份工作。

 (二)數據下載完畢後,外匯局應將所下載的核銷單發放登記表、撤銷發放登記表數據與留存的「核銷單發放基本情況」表進行核對。如有遺漏,查清原因後用「選擇下載」功能重新下載。

 六、收匯核銷

 (一)即期出口項下,出口企業應當在出口報關之日起100天內憑核銷單、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發票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遠期出口項下,出口企業應當在收到外匯之日起10天內,持上述材料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二)外匯局在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時,應嚴格審查有關紙質單證表面真實性,同時做到以下幾點:

 1.正常情況下,外匯局只能對出口企業已網上交單成功的核銷單、報關單進行收匯核銷。辦理核銷時必須核查報關單電子底帳數據,在報關單電子底帳數據紙質報關單內容核對相符後方可為企業辦理核銷手續。

 2.對特殊情況下(如網路不通、系統技術故障)無法正常獲得報關單電子底帳的,外匯局審核企業提供的單證無誤後,在本地核銷系統中直接錄入報關單數據,同時辦理核銷手續。

 七、核銷單的遺失及補辦

 (一)出口企業遺失空白核銷單的,應當在遺失之日起3日內自行上網掛失或向外匯局申請掛失。向外匯局申請掛失時應提供書面情況說明。如因未及時掛失造成經濟損失或導致違規行為的,責任由企業自負。

 (二)對於出口企業遺失已經報關出口未辦理出口收匯核銷的核銷單,出口企業須在15天內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核銷單退稅聯的網上掛失手續,外匯局辦理該核銷單的核銷手續後,為出口企業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

 (三)對於遺失已經辦理出口收匯核銷的核銷單退稅聯的,出口企業須在15天內憑稅務部門簽發的與該核銷單對應的出口未退稅證明,向外匯局申請補辦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外匯局審核後方可為其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和核銷單退稅聯的網上掛失手續。

 八、核銷單的注銷

 核銷單填錯或發生破損的,如未用於出口報關,可退回外匯局進行注銷。

 九、核銷單的禁用

 出現下列情況時,外匯局將對出口企業已領未用的核銷單進行網上「禁用」操作:

 (一)出口企業因關、停、併、轉不再經營出口業務,且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注銷的;

 (二)出口企業存在嚴重違反外匯管理法規行為的;

 (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禁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