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訂頒﹁關於國際海運業外匯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記者李錫銘\台北報導

 中共「交通部」推行「國際運輸業專用發票」,並會同「外經貿部」與「國家外匯管理局」針對貨主及航運公司收付運費配合制訂「關於國際海運業外匯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新措施自下(六)月一日生效實施。

 中共「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已將該項通知下達給各分局,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該局指出,為了促進國際海運業的進一步發展,規範國際海運外匯收支管理,經與交通部、外經貿部等部門協商,現就國際海運項下購付匯及外匯帳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際貿易項下的海運運費及相關費用必須由經外經貿部門批准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貨主),從其外匯帳戶中或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境內經交通部門批准從事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國際船舶代理公司(以下簡稱船代公司),或者經交通部門批准從事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國際船舶運輸公司(以下簡稱船運公司),或者境內外商獨資船務公司。貨主可委托經外經貿部門批准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公司(以下簡稱貨代公司)代其交付運費。

 貨主不得直接向境外運輸企業支付國際貿易項下海運運費及相關費用。凡境外船運公司在我國境內獲得的海運運費和相關收入,須委托境內船代公司或境內外商獨資船務公司依照「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徵稅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辦理匯出手續。

 二、貨主向境內的貨代公司、船代公司、船運公司和外商獨資船務公司支付國際貿易項下的國際海運運費及相關費用時,應當持下列憑證和文件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購匯支付。外匯指定銀行審核無誤後,方可辦理購付匯手續,並留存國際運輸業專用發票購付匯聯正本五年備查。

 (一)進口合同或出口合同;

 (二)國際運輸業專用發票(購付匯聯)。

 國際運輸業專用發票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於實施國際海運業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增加購付匯聯的通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

 三、貨代公司可憑「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辦理向境內船代公司劃轉國際海運運費及相關費用手續;貨代公司和船代公司可憑「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辦理向境內的船運公司或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劃轉國際海運運費和相關費用手續。貨代公司及船代公司均不得購匯支付國際海運運費和相關費用。

 四、船運公司向境外支付國際運輸項下的港口費用、燃料費等運輸相關費用時,應當憑發票或支付清單等相關憑證,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不得購匯支付。

 五、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批准,貨代公司、船代公司、船運公司可開立國際海運專用外匯帳戶。

 六、貨代公司和船代公司開立的國際海運專用外匯帳戶,其收入範圍為境內貨主、貨代公司、船代公司支付的國際海運運費及相關費用,以及來源於境外的國際海運運費及相關費用;支出範圍為向境外支付國際海運運費及相關費用,以及向境內的貨代公司、船代公司、船運公司和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劃轉的國際海運運費及相關費用。

 七、船運公司開立的國際海運專用外匯帳戶,收入範圍為境內貨主、貨代公司、船代公司支付的國際海運運費及相關費用,以及來源於境外的國際海運運費及相關費用;支出範圍為向境外支付進口費用、燃料費等相關費用。

 八、貨代公司、船代公司、船運公司開立國際海運專用外匯帳戶,按照「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第二章相關規定辦理。

 九、貨代公司、船代公司、船運公司開立國際海運專用外匯帳戶時,由外匯局按照上年度月平均用匯量的三倍核定帳戶的最高限額,並在「外匯帳戶使用證」註明。對於新設立的貨代公司、船代公司、船運公司可以比照同等規模的同類企業核定帳戶最高限額。外匯局按年度對帳戶最高限額進行調整。

 十、外商獨資船務公司的外匯帳戶的開立、使用及最高限額核定按照「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及其他規定中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帳戶的管理規定辦理。

 十一、貨代公司、船代公司、船運公司、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外匯收入超過外匯帳戶最高限額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結匯,逾期不辦理的,開戶銀行應當抄報所在地外匯局,由外匯局責令結匯。

 十二、外匯局聯合外經貿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按年度對境內的貨代公司、船代公司、船運公司的外匯收支、結匯、售匯及開戶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外匯管理有關規定的,外匯局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規定進行處罰。

 十三、外匯指定銀行和開戶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及其他外匯管理規定,為貨代公司、船代公司、船運公司、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和貨主辦理外匯收支、結匯、售匯及開戶手續。對違反規定的,由外匯局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規定進行處罰。

 十四、本通知自二○○一年六月一日起開始施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相牴觸的,按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