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仲文\台北報導

 交通部法規會昨(十五)日通過「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草案)」,該辦法明訂外國船舶應遵守中華民國領海規定,如載運有害物品應取得許可始得通過等廿一條條文,上述辦法俟該部部務會報通過後陳報行政院核定並公佈實施。

 交通部表示,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係配合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廿一日制定公布,由行政院指示該部擬訂之相關辦法。

 該辦法條文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相關名詞之定義。(第二條)

 三、外國船舶於必要時之停船或下錨。(第三條)

 四、領海地形、水文變更時,航政主管機關與外國船舶之公告與報告之義務。(第四條) 

 五、外國船舶應遵守中華民國有關海洋污染防治法規,避免造成污染。(第五條)

 六、外國船舶應採取防止油污染之措施,及造成污染時之處置。(第六條至第八條)

 七、外國船舶在海難事故後應為之處置及航政主管機關之調查。(第九條)

 八、外國船舶打撈、清除之義務。(第十條)

 九、外國船舶不得採捕水產動植物。(第十一條)

 十、外國船舶不得從事研究及測量活動。(第十二條)

 十一、外國船舶不得廣播及干擾中華民國通訊系統。(第十三條)

 十二、外國核動力船舶或載運核物質之船舶,應先行報告並取得許可後,始得通過:海岸巡防機關並得全程監管。(第十四條)

 十三、載運有害物品之外國船舶,應報告並取得許可後始得通過;海岸巡防機關並得全程監管。(第十五條)

 十四、載運危險物品或有毒物質之外國船舶,有報告及懸掛標識之義務;海岸巡防機關並得全程監管。(第十六條)

 十五、外國軍用船舶應先行告知,並由國防部所屬全程監控。(第十七條)

 十六、外國公務船舶應先行告知。(第十八條)

 十七、外國潛水艇或其他潛水器,須在海面上航行,並展示其船籍旗幟。(第十九條)

 十八、暫停無害通過之事由。(第二十條)

 十九、大陸船舶通行我國領海,除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辦理外,應遵守本法。(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