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公佈修改後的外資企業法

 【中央社台北二日電】中共官方新華社今天公佈經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修改的「外資企業法」。修改後的這部法律,據稱按世貿組織規定對外資企業的管理做了許多改動。

 本法指出,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中共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大陸境內舉辦外資企業,並且保護外資企業的合法權益。至於所謂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大陸有關法律,在大陸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但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大陸境內的分支機構。

 本法第三條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大陸國民經濟的發展,中共鼓勵舉辦產品出口或者技術先進的外資企業。至於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由中共國務院規定。

 第四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在大陸境內的投資、獲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而外資企業也必須遵守大陸的法律和法規,不得損害大陸的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的第五條表示,中共對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不過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資企業可以依法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本法還規定,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中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准。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准後,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准證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大陸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外資企業符合大陸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外資企業也應當在審查批准機關核准的期限內,在中國大陸境內投資;逾期不投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營業執照。

 修改後的法律在第十二條規定,外資企業雇用大陸的職工,應當依法簽定合同,並在合同中訂明雇用、解雇、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第十三條規定,外資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而外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對於外資企業的財稅問題,本法規定,外資企業必須在大陸境內設置會計帳簿,進行獨立核算,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並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如果外資企業拒絕在大陸境內設置會計帳簿的,財政稅務機關可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有關外資企業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新法修改了舊法要求優先在大陸購買的規定,指出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在大陸市場或者在國際市場購買。

 至於外企的保險、稅務、外匯等問題,修改後的新法規定:

 ——外資企業的各項保險應當向大陸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外資企業應依有關規定納稅,並可以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如將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在大陸境內再投資的,可以依規申請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稅款。

 ——外資企業應在大陸的中國銀行或者外匯管理機關指定的銀行開戶,所獲的合法利潤、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後的資金,可以匯往國外,外資企業的外籍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可以匯往大陸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