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地區進口免稅貨物通關作業細節

 一、馬祖地區免稅進口貨物自國內通商口岸(基隆、台北、台中、高雄關區)轉運於基隆港裝船作業:

 (一)貨櫃(物)自國外進口運抵國內通商口岸卸船(機)進站(倉)後,轉國內航線船隻通往馬祖地區,由船(航空)公司或進口人或其委託之報關行以進口轉運申請書向轉運地海關艙單單位報關。

 (二)國際航線船(機)如承載有轉運馬祖免稅進口貨物,應於進口艙單內填報目的地為馬祖,並將轉運馬祖之各艙號彙總集中,俾利列印相關資料。

 (三)貨櫃(物)憑放行之轉運准單及轉運申請書派關員押運或加封,由駐貨櫃站(庫)

關員(或海關專責人員)列印簽發貨櫃(物)運送單,另「轉運馬祖進口貨櫃清單」(以下簡稱貨櫃清單)一份及轉運申請書三聯,比照進口貨櫃(物)轉運其他關區作業規定封交碼頭值勤關員監視裝船。

 (四)貨櫃(物)運送單經碼頭值勤關員簽註「已監視裝船」後回傳原簽發單位,以利貨控。

惟得視工作簡化情況以貨櫃清單回傳以整批方式處理核銷。如係非櫃裝貨物,船上應備有可供海關加封之設備。承運船公司或代理行應繕具「轉運馬祖免稅進口貨櫃(物)裝船清單」(以下簡稱裝船清單,如附件)一式二份(一份供稽查組結關檯留存,一份封送馬祖分局),由承載輪船公司之理貨員逐筆記錄轉運申請書進口編號並於貨櫃(物)全部裝船完畢時,立即請值勤關員加封,填寫封條號碼等資料,值勤關員於貨櫃(物)裝船時應隨時監視抽核。

 (五)碼頭值勤關員按班各自於轉運申請書二聯會同船長或大副簽證後併同裝船清單二份,逐班移交由負責加封關員封交船公司或代理行攜回結關檯,俾與承載船隻之全部轉運申請書清單(由轉運地海關艙單單位列印加蓋單位戳記後傳真結關檯),核對無訛後再封交船公司隨船送馬祖分局查單位。經馬祖分局稽查關員核對封條完整無訛後,拆封監視貨物卸存聯鎖倉庫。轉運申請書經馬祖分局稽查關員簽證移送業務單位核對無訛後一聯存查,一聯退回起運港海關稽查組結關檯核銷後轉送轉運地海關艙單單位結案。

 二、馬祖地區免稅進口貨物卸船進儲作業:

 (一)載運免稅貨物進口船舶其所屬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應於船舶進口二十四小時前向馬祖分局稽查單位預報,並取得船隻掛號。如因故提早、遲延或中止進口者,應立即向海關報明提早、延期或註銷。

 (二)馬祖分局之關別代碼為「AM」,其餘報單號碼編列方法均與局本部相同,該分局成立後第一艘船舶掛號為「0001」依次類推,其他有關貨物卸存地點電腦代碼等另報請總局編訂。

 (三)馬祖當地船務公司應列印艙單並填具普通卸貨准單申請書(應檢具貨物進棧申報暨聯保單)及特別准單申請書(凡須於海關辦公時間外起卸貨物者等),向馬祖分局稽查單位申請普通卸貨准單或特別准單。

 註:“普通卸貨准單成特別准單經海關核准後始可將進口貨物卸入聯鎖倉庫。

 註(聯鎖倉庫貨物之儲放等應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馬祖地區免稅進口貨物之報關:

 報關人應填具進口報單並檢附國內航線船務公司之提貨單(Delivery Order),交易發票、裝箱單及其他有關證照,依關稅法第五條規定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起十五日內向馬祖分局申報進口,逾期即依關稅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處理。(進口貨物申請轉運經核准後,其艙單資料自動轉入他關區艙單檔時間,即作為該批貨物在他關之報關起算時間:惟馬祖分局實施通關自動化前,仍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即轉運進口貨物報關期限之起算日,以原貨轉運至其目的地向海關遞送轉運申請文件之日為準。)

 ◆進口報單經業務單位收單、銷艙並查驗後,審查申報之稅則無訛,其價格亦尚稱合理,即核算商港建設費及推廣貿易費(如須貨物稅者應核計貨物稅)。核發稅單交報關人持往銀行繳納並將收據持回業務單位查對無訛(如須檢驗或檢疫者應檢附檢驗或檢疫合格證如須其他機關之同意文件者應依規定檢附)。於提貨單上加蓋有權放行人員之放行專用章及放行關防後,將提貨單交給報關人辦理提領貨物手續。

 ◆免稅貨物放行後發現有規格不符或品質不良等情形,須退回國外賠償或調換進口者,應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退運國外之不良品應憑核准賠償調換文件,由馬祖分局依規定將已放行之G三出口報單併同貨櫃(物)運送單退回本島關稅局辦理有關押運或加封進倉及補檔退運出口手續。

 ◆免稅貨物以外,如申報有其他非管制之應稅貨物,則依海關進口稅則等有關規定,課徵關稅後放行。

 ◆如免稅貨物以外有未申報之應稅貨物經海關查獲者,應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四、馬祖地區免稅進口貨物之提領:

 經海關放行之小提單,報關人先向聯鎖倉庫業者辦理繳納裝卸、倉租等費用後,於提領前應先向稽查單位辦理銷艙手續。

 ◆提領之貨物經稽查關員核對嘜頭、件數無訛後於行單上簽章表示放行,貨物始可運出港口管制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