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份條文修正

 

 為配合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需要,關稅總局公告「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包括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受託運人之委託作戶對戶的運送進口快遞貨物,得以貨物持有人名義辦理報關,海關將在配合修改作業規定及電腦軟硬體設施後,預計在今年正式施行。

 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快遞貨物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非屬管制品、違禁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二、每件(袋)毛重七十公斤以下之貨物。

 快遞專差攜帶之快遞貨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非屬管制品、違禁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二、每件(袋)毛重三十二公斤以下之貨物。

 三、每次攜帶之數量不得逾六十件(袋),合計金額不得逾美幣一萬元。

 第七條之一 於快遞貨物專區及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辦理快遞貨物通關務之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送海關備查:

 一、公司執照影本乙份。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乙份。

 三、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影本乙份。

 第十條 快遞貨物進出口應以電腦連線方式透過通關網路向海關申報。

 進出口快遞貨物得依其性質、價格區分類別,分別處理,其類別如下:

 一、進口快遞文件。

 二、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台幣三千元以下。

 三、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台幣三千零一元至三萬元。

 四、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完稅價格超過新台幣三萬元。

 五、出口快遞文件。

 六、出口低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新台幣二萬元以下。

 七、出口高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台幣二萬元。

 前項進出口文件類及低價類快遞貨物,其屬免繳驗簽審、檢疫、檢驗文件者,得以艙單與報單合一之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同一貨主之出口快遞貨物得整盤(櫃)進倉,但應查驗或抽中查驗之貨物,仍應拆盤(櫃)供海關查驗。

 轉口快遞貨物應以電腦連線方式透過通關網路向海關申報進口艙單,並免補送書面艙單。

轉運出口時應填書面出口艙單,海關並得視實施貨物通關自動化情形,公告改採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第十二條 進出口快遞貨物其屬應施檢驗(疫)之品目者,應依有關檢驗(疫)之規定辦理。

 轉口快遞動植物及其產製品,經發現有感染或散佈疫病、蟲害之虞者,檢驗機構得執行檢驗(疫),並作必要之處理。但其以密閉式貨櫃轉口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進口快遞貨物之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及出口快遞貨物之輸出人,委託報關行辦理報關手續者,報關時應檢附委託書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以傳真文件代替委託書原本,傳真文件經受託人認證者,免附委託原本。

 二、長期委託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及兼營報關行之快遞業者報運貨物,得以常年委任方式辦理。

 前項應檢附之委託書,報關行得向海關申請免逐案檢附,由其自行編號裝訂成冊,妥善保管六個月,以供海關隨時查核,但其涉有虛報情事,如報關行無法證明其確受委託報關者,應由報關行負虛報責任。

 第十五條 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受託運人之委託作戶對戶之運送進口快遞貨物,得以貨物持有人名義辦理報關。

 快遞業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以進口貨物持有人名義辦理報關者,除文件類外應申報收貨人名稱及其地址,進口低價應稅及高價快遞貨物並應申報收貨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未申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或收貨人非屬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

 第十五條之一 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受託運人之委託運送出口快遞貨物,得憑貨物持有人身分以自己為貨物輸出人名義辦理報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