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稅局轉口貨櫃作業規定全文

 一、凡自國外載運入境再轉船國外之實貨櫃,應於進口貨櫃清單上註明,並限卸存於基隆港貨櫃中心轉口貨櫃存放區內,候船裝運出口。

 二、轉口貨櫃除依「海空聯運暫行作業要點」及「國內各國際商港間海上轉運貨櫃及車輛實施方案」規定轉口外,不得經由該局轉運其他關稅局運往國外。

 三、為防杜轉口貨櫃拆裝,衍生外海丟包、漁船接駁走私等情事,轉口貨櫃一律禁止航商申請直接船邊拆櫃裝船作業。

 四、轉口貨櫃於雜貨碼頭卸櫃者,輪船公司應申請海關派員押運,由關員押交各貨櫃中心,進儲轉口貨櫃區。

 五、凡卸岸申請轉運至日本、琉球、石垣島、TOBATA等地及東南亞地區(如菲律賓)之香菸及洋酒轉口貨櫃,卸岸後不得拖離原貨櫃中心,並限由該貨櫃中心轉船出口。惟船隻所載之洋菸、酒屬正常貨載,經查明有確實之進口目的港及進口商者,得准予押運至其他碼頭轉船出口。

 六、轉口貨櫃除武器、彈藥、麻醉藥品、大陸藥材及食品與電器品類中屬高稅率、高價值者外,卸岸後如需運出管制區,經關員開櫃檢視,貨物與艙單相符者,得以加封替代押運。

 七、對於得以檢視加封替代押運之轉口貨櫃,航運業者如能提供足資證明轉口貨櫃內裝貨物名稱及數量之相關文件,經海關查核認為無檢視或押運之必要者,得即予以加封海關封條辦理轉口。

 八、轉口貨櫃在原貨櫃中心轉運出口,不另加封海關封條,若需轉運至其他貨櫃中心、碼頭裝船出口者,除符合第六、七項規定者外,應依現行規定,由海關加封及押運。

 九、第一及第三貨櫃中心轉口貨櫃,利用該二個中心間通道拖運轉口者,於轉口貨櫃卸、裝船時,仍應憑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或轉運准單向第一及第三貨櫃中心關員辦理轉運手續始得拖運。此類案件免予加封押運,惟應簽發貨櫃運送單。

 十、轉口貨櫃除應依規定辦理加封外,各貨櫃中心值勤關員,應於電腦檔分別鍵入貨櫃運出及運進貨櫃中心之時間,並予列管。同時應於貨櫃運送單加註轉口貨櫃出、進站時間,以供稽核。

 十一、轉口貨櫃出、進管制站(碼頭)時,關員應逐櫃查核封條是否完整及有無偽造、變造,並相互通報出、進站(碼頭)時間及貨櫃號碼;如有逾時,應立即追蹤查核。

 十二、轉口空櫃轉運出口,應向各貨櫃中心申領特別准單,憑以裝船。

 十三、客貨輪泊靠基隆港東二號碼頭,而在碼頭南區裝卸貨櫃時,第二貨櫃中心應加派關員監視船方作業,以加強轉口貨櫃之控制。

 十四、轉口之實貨櫃,無須加裝、分裝或改裝者,於卸存期間,不得拆櫃卸貨進倉。其須加裝、分裝或改裝者,應事先以書面載明貨櫃號碼、封條號碼及貨物品名、數量,向海關申請特別准單,於關員監視下,在貨櫃起卸碼頭(貨櫃中心)辦理,並徵收特別監視費。

 十五、轉口貨櫃應於進碼頭專區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原港口轉運出口;如無船期,得申請延長三十日,逾期仍由海關予以監視,並徵收特別監視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