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錫銘\台北報導

 大共「交通部」與「國家稅務總局」最近發布兩單位聯合制訂之「關於啟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和(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範「中」外國際海運經營人均應於今年四月一日開始使用該兩項「專用發票」,但舊版發票可延用至今年底。

 依據兩單位開宗明義所作說明,新版國際海運專用發票是為了規範國際海運業的經營行為,加強發票管理,堵塞稅收漏洞,並維護國際海運經營人、託運人的合法權益,該通知全文內容如下:

 關於啟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業發票》和《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交通廳(委、辦、局):

 為了規範國際海運業的經營行為,加強發票管理,堵塞稅收漏洞,維護國際海運經營人(含國際海運公司、國際船舶代理公司和外交獨資船務公司)、托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國際海運管理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決定從今年四月一日起,從事國際海運經營人一律使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或《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現將使用《專用發票》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交通部批准,凡從事國際海運、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企業和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收取運費、船舶代理費和其他相關服務費用時,必須向付款人開具《專用發票》。

 國際海運公司和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國際海運船舶代理公司使用《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

 二、凡申請領購《專用發票》的企業,必須憑稅務登記證件和交通部的批准文件(證書),並持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出具的《國際海運企業批准通知單》,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領購《專用發票》事宜。

 已領購《專用發票》的企業,不得再辦理領購《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

 三、企業在開具《專用發票》時,必須在「費用明細」欄中分別列明運費(含多式聯運全程運費)、船舶代理費及其他服務收費項目。當費用同時用人民幣和外幣結算時,必須按單一幣種分別填開發票。用外幣結算費用時,除以外幣金額填開發票外,還應在備註欄中,按當天的外匯牌價註明人民幣的合計金額。

 當進行多票運輸費用結算或按月(季)費用結算時,不便於全部列明的「船名/航次」、「到(離)港日期」、「運輸起迄地點」、「提單號」、「費率」等欄目內容的可以省略,但涉及費用內容的,不得省略。

 四、《專用發票》採用無碳壓感紙印製,使用中英文兩種文字,規格二四一×一五三(或六英寸)mm,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按全國統一防偽措施規定印製。

 五、《專用發票》基本聯次為四聯:第一聯為存根聯,印色為黑色;第二聯為發票聯,印色為棕色;第三聯為記帳聯,印色為藍色;第四聯為購付匯聯,印色為紅色,用於購付匯。 在本規定之外,如需增加《專用發票》聯次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六、《專用發票》必須使用計算機填開,手寫無效,不符合規定的票據,不得作為財務結算、購付匯的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七、《專用發票》於今年四月一日開始使用,由稅務機關監製的海運舊版發票可延續使用到今年十月卅一日。

 八、國際海運公司、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國際船舶代理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和本通知要求,保管、使用《專用發票》,建立健全發票管理制度,按期報送發票領用存報告表。

 九、和級稅務機關、交通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國際海運企業和國際船舶代理企業的管理,共同做好國際海運業市場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