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關於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辦法」

 為了完善和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加強和規範海關對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中共海關總署制定了《中華人民和共國海關關於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辦法》。

 “異地加工貿易”是指加工貿易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將進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屬海關關區內加工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加工企業)展開的加工業務。

 經營單位與加工企業開展異地加工業務,雙方須簽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經營單位不得將保稅進口料件轉賣給加工企業。

 經營單位開展異地加工貿易,須憑其所在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核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和加工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異地加工貿易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向經營單位主管海關提出異地加工申請。

 經營單位主管海關在核準其異地加工申請時,對於辦理過異地加工貿易業務的經營單位,應查閱由加工企業主管海關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異地加工貿易回執》(以下簡稱《同執》),核查其異地加工合同的履行情況。經核實,執行情況正常後在《申請表》內批注簽章。

 加工企業主管海關憑經營單位外經貿主管部門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申請表》及其他有關單證辦理合同登記備案。如由加工企業向海關辦理合同備案手續的,應持有經營單位出具的委托書。

 海關對開展異地加工貿易的經營單位和加工企業實行分類管理,如果兩者的管理類別不相同,按其中較低類別採取監管措施。如需實行保證金台帳“實轉”的應按規定由經營單位交付貨物稅款等額保證金。經營單位不得委托按D類管理的加工企業開展異地加工貿易。

 異地加工貿易如有發生走私違規行為或無法正常核銷結案的,加工企業主管海關應負責將保證金轉稅或轉罰款。有內銷行為的應按規定予以補稅及補征緩稅利息。保證金數額不足或因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空轉”制度的,由加工企業主管海關負責向經營單位追繳稅款,經營單位主管海關負責協助扣劃稅款。

 經營單位和加工企業在執行本辦法和海關各項規定時,負有共同責任。對其違法行為,海關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追究法律責任。

 經營單位與加工企業不在同關區,但屬同一法人開 展異地加工貿易業務的,可比照上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