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辦法

 【中央社台北八日電】大陸海關總署制定了「關於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管理辦法」,於十月一日開始實施。

 制定這項辦法是為了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意見的通知」。據香港大公報報導,「結轉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包括:

 一、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含來料加工、進料加工企業,將保稅料件加工的產品結轉至另一直屬海關關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深加工後復出口的經營活動,未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不得結轉,加工貿易企業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應事先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後,方可開展貨物的實際結轉。

 二、大陸海關對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採用計劃審批制度,轉出企業在申領「加工貿易登記手冊」後即可憑「海關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申請表」,向海關預申報結轉計劃,經轉入地海關同意後,可分批辦理結轉送貨手續。

 三、海關對深加工結轉的保稅貨物,採用轉關運輸和不按轉關運輸兩種方式進行整理。不按轉關運輸辦理結轉的,企業按上述「申請表」內容,進行實際送貨後,統一在調入地海關辦理結轉報關手續。按轉關運輸辦理結轉的,在每一次交貨前必須分別在轉出、轉入地海關辦理結轉報關手續。海關對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形式進出口進行單項統計。

 深加工結轉貨物如果屬於下列情況的,經海關批准,可不按轉關運輸處理:

 轉出、轉入地兩個直屬海關實現加工貿易備案合同數據資料電腦聯網管理的。

 ◆轉出企業為A類加工貿易企業的。

 ◆轉出企業主動申請並向轉出地海關交付相當結轉貨物稅款等額風險擔保金的。

 ◆對按規定應辦理轉關運輸,由於不具備電腦聯網管理條件,或因運輸、包裝等方式限制而不具備轉關運輸條件,已由轉出地海關收取相當於結轉貨物稅款等額風險擔保金的。

 ◆轉出的保稅產品所使用的進口料件,已全部實行台帳保證金「實轉」的。

 ◆因其他特殊原因,經轉入、轉出地海關協商後,由轉出地海關報海關總署批准的。

 凡不符合以上條件的,必須按轉關運輸辦理。

 四、結轉貨物,如果轉入、轉出地海關歸入不同的商品編碼,編碼相同但商品名稱不同或價格不一致時,由轉入地海關審定後辦理結轉手續,並將有關情況反饋轉出地海關。兩地海關要加強聯繫,嚴格把關。

 五、轉出、轉入企業之間產品結轉,可比照進出口貿易以外匯結算,辦結結轉貨物海關手續後,海關按有關規定確定是否向企業簽發報關單外匯核銷證明聯。

 六、對各直屬海關關區內結轉貨物,由各關參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相應的操作辦法,對進出保稅區的保稅貨物仍按現行保稅區有關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