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國論與兩岸航運

作者:崔延紘(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所長) 

本年度兩岸航運座談會即將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至十八日一連召開三天。從近日兩岸航運現況觀察,最令業者及學者困擾者是「兩國論」以後,兩岸航運的「定位」問題。易言之,兩岸航運究竟應定位為「特殊的國內航線」還是「特殊的國際航線」有待檢討。試依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略論述之。

一、定位問題

依本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

第四條 境外航運中心與大陸地區港口間之航線為特別航線。

第五條 直接航行於境外航運中心與大陸地區港口間之船舶,以

左列外國船舶為限:

(一)外國船舶運送業所營運之外國船舶。

(二)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所營運之外國船舶。

(三)大陸船舶運送業所營運之外國船舶。

 

就兩岸定位而言,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立法意旨,兩岸為一國境內的「區際」法律關係,兩岸航線性質為「特殊的國內航線」。若依總統

李登輝先生倡議「兩國論」(兩岸是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兩岸航線即為特殊的「國際」航線。故本辦法第四條宜明訂為特別的國際航線。第五條第三款與第一款重覆,可刪除之。

二、行政監管問題

兩岸目前之行政監督(包括懸旗、文書登記、船員等)主要亦以「特殊的國內航線」為主軸思考而制訂,是否有必要依「兩國論」而修正,亦待檢討。綜上,吾人檢討兩岸航運應就政策導向及相關法令通盤檢討。否則,行政官員及相關業者難免相互爭執,無所遵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