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局港埠業務費預收及付費保證實施須知

 一、本局為確保港埠費用之收取,並簡化收取手續,依商港法及國際商港棧埠管理規則之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依據商港法、國際商港棧埠管理規則及高雄港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設置管理作業手冊規定,船方(船東、總代理、港口代理等),貨方(報關行、運輸行各廠商貨主等)及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於業務申請時,依本須知之規定辦妥預繳港埠業務費或付費保證手續。

 三、港埠費用包括港灣費用及棧埠費用兩大項。前者如碼頭碇泊費、曳船費、浮筒費及垃圾清理費等費用。後者如倉租、機械設備租金、碼頭通過費(管道通過費)、裝卸管理費與對港埠設施損害賠償費用,及其他租金等一切費用與債務。

 四、港埠費用之預收辦法如下:

 港灣費用於船隻申請進港辦理港灣業務申請時預估並預收費用。棧埠費用除進倉貨物於出倉提貨時繳清費用外,其餘各項費用於業務申請時,由本局預估並預收費用,但預估費用未超過新台幣五千元(含)者,得免預收。

 ◆臨時客戶不論費用多寡,均須預繳費用。

 五、前項港埠業務費用之預收,如船貨方、裝卸承攬業或其代理人向本局提供經本局認可之港埠業務費、裝卸管理費等保證金(銀行付費保證書或政府公債、或銀行定期存單質押方式代行繳付)時,本局在該保證金額扣除對本局之應付款範圍內,本局免予預收港埠費用。

 六、港埠業務費付費保證金收取標準及繳款期限如下:

 各船貨方或其代理人提供之保證金額度,由其自行評估決定。

 ◆已向本局辦妥「港埠業務費」或「裝卸管理費」付費保證之船貨方、代理人或裝卸承攬業,仍應依計費通知單上之繳款期限繳清費用。

 ◆乙方提供甲方履約保證金(得以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或銀行擔保方式辦理),乙方如未依繳款期繳清費用,甲方得於保證金內抵扣,乙方不得提出異議及要求賠償。

如繳付銀行保證書者,則由保證銀行代繳納。

 ◆租用、合作興建或委託經營本局碼頭、水面、場地、辦公室、倉庫、機具等相關設施之客戶,辦理「港埠業務費」或履約保證金付費保證,其保證金額及繳款期限依契約之規定辦理,並於該客戶與本局正式簽約(或續約)前辦妥。

 七、 未辦理付費保證之船貨方或代理人,其應補繳費用之繳款期限,仍應依計費通知單上之繳款期繳清費用。

 八、保證金客戶申請作業調派時,該次申請作業之預估費用與應付款合計超過保證金額者,暫停受理其業務申請。

 九、軍公機關免辦理港埠業務費付費保證手續,並免付預付費用,但仍應依計費通知單上之繳款期限繳清費用,否則暫停受理其業務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