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檢疫申報發證要點」七月起施行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為執行動植物檢疫作業需要,訂定「動植物檢疫申報發證要點」,並自七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新訂動植物申報發證要點如下:

 為執行輸出、輸入或過境之動植物及產品(以下簡稱檢疫物品)檢疫有關申報、驗對、發證等作業需要,特訂定本粟點。

 申報指輸出、輸入或過境之檢疫物品申請檢疫。

 驗對指輸出之檢疫物品經產地檢疫符合規定,於運抵港埠裝載前之查驗及其申報手續。 發證指簽發輸出入動植物檢疫證明書、動植物檢疫物品通關臨時憑證。

 輸出、輸入或過境之檢疫物品應由貨主或其代理人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併同申請書向當地檢疫機構申請檢疫。

 檢疫機構受理申報派員檢疫,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申請書未指定檢疫日期者,以受理申報之當日派員檢疫為原則,如因時間不許可,得於次日派員檢疫。

 (二)申請書已指定檢疫日期者,依規定日期派員檢疫,但其指定檢疫日期,應自申請之日起算,以七日為限。

 (三)貨主在指定檢疫日期檢疫物品數量及包裝未備妥時,得申請展期一次,其展期以七日為限。

 檢疫物品申報方式得以電話、傳真、電子媒體及櫃檯現場申請檢疫。

 代理貨主申報檢疫者,應檢具貨主委託書報請檢疫機構備查。

 港口驗對之申報,由貨主或其代理人填具申請書一份,連同產地檢疫機構發給之輸出檢疫證明書向輸出港口之檢疫機構申請之,受理單位以外觀驗對為主,必要時得開箱查核。

 輸出檢疫證明書一式五聯,正本聯交貨主使用,驗放聯作為港口檢疫機構驗對及海關核放用海關存查聯由海關收存,驗對存查聯由港口檢疫機構收存,存根聯由發證單位存查。

 換發或補發新證明書依規定計收工本費。

 凡貨主或其代理人因結匯需要加發檢疫證明書副本者,得簽發之,每份副本依規定計收工本費。

 前項副本簽發之份數不予限制,但必須根據存根與驗放聯核對無訛後,由原發證單位簽發。

 檢疫證明書及其所附文件之保管年限為二年,期滿後依規定程序銷燬。

 旅客攜帶或郵包寄遞檢疫物品之申報及檢疫卡之核發依相關規定辦理。

 本要點所定之證明書及動植物檢疫物品通關臨時憑證格式由檢疫機構訂之。

 本要點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