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為解決所屬各關稅局對「查驗進口疑似大陸地區物品」標準不同,除將加強關員專業訓練外,並編訂「查驗進口疑似大陸地區物品參考事項」供各局參考,惟僅供參考,如遇有廠商異議時,各關不得引用做為答辯的依據。

 總局指出,正常的產地認定方法係依據專業知識、經驗的指引,通常關員先看貨品本身及其內外包裝標示情況,如無異狀即可認定。如有異狀再參酌裝船口岸、船舶及貨櫃動態以及查證型錄或產證等文件來確定真正產地。

 惟亦有少數關員過份武斷而牴觸原產地認定標準精神者,如貨櫃上有大陸海關封條或起運口岸為大陸者,逕予認定為大陸物品等。

 故為求各關稅局實務作業上對進口大陸物品的查驗與認定趨於一致,並解決各關遭遇的困難,總局將各項查驗技巧及應行注意事項彙整編列「查驗進口大陸地區物品參考事項」供各關通關單位做為查驗時的參考。

 關稅總局查驗進口大陸地區物品參考事項如下:

 來貨(或部分)如經改裝於貨上或其包裝上的產地標誌經去除、破壞或塗改者,應請廠商提出書面說明,經說明或提出文件後,仍無法確定非屬「大陸地區物品」時,應責令退運。

 ◆來貨(或部分)貨上或包裝上如有「大陸標誌如文字或圖案」,或其產地標誌雖經去除、破壞或塗改而仍可辨識者,應通知進口商提出說明,如未能提出證據,可認定為大陸地區物品。

 ◆裝運貨櫃上如留有「大陸海關固封封條」者,應請進口商提出說明,如未能提供運送文物佐證者,可認定為大陸物品。

 ◆查核提單等裝船文件時,應注意是否有自大陸港口裝運之資料,如有應繼續查證產地。

 ◆自東南亞地區進口貨物本身或其包裝未標示產地,但就來貨包裝及有關文件仍無法查明認定時,可參考進口人提供的產地證明書據以處理,惟對其真偽明顯存疑時,可函請發證單位或駐外單位查證。

 ◆如有需要,可過濾起運口岸、船舶航程表、貨櫃動態等資料,以與進口報單申報資料核對。

 ◆起運口岸為亞洲地區的下列貨品,應注意是否為大陸產製:香菇、花生、茶葉、蒜頭、大蒜、竹筍、黑木耳、紅豆等等農產品及硯台、印石、景泰藍、木製品、花崗岩及其製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