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航服務費繳納證明書

關局規劃連線查核系統

 財政部關稅總局有鑑於「助航服務費繳納證明書」係船舶出口結關應備文件之一,該證書係由不同關區分別核發,為利稽並杜偽、變造等弊端,總局業已規劃「連線查核作業系統」,其上線時程最快年下半年可望實施。

 壹、前言

 一、查「助航服務費繳納證明書」(以下簡稱繳納證明書)係船舶出口結關應備文件之一,該證明書係由不同關區分別核發,為利稽核並杜偽造、變造等弊端,確保國課,爰予規劃「連線查核作業系統」。

 二、基於成本效益考量,現行「徵收作業」部分仍予維持人工作業,現階段僅規劃建置跨關區「連線查核作業系統」。

 三、預期效益:節省人工查核時間,並防杜偽造、變造情事發生,以確保國課。

 貳、作業說明:

 一、助航服務費繳納證明書之核發 M運輸業者填具「助航服務費繳納證」一式四聯送海關(結關檯),承辦關員憑國籍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核對船名、船舶呼號、淨噸數等項(如船舶尚未進口,未能提出上述證書者,則在繳納證各聯加蓋「船舶資料尚未核對」章),並複核其金額,均無訛者,在繳納證各聯加蓋職名章,交由運輸業者持往銀行繳款。

 ◆運輸業者於完納後將「助航服務費納證」進口組聯送海關(結關檯)審核,如其銀行收款章及原填各項資料均無訛即憑以填寫「助航服務費繳納證明書」,並予簽章暫存結關檯。如係預報進口者,則在該繳納證明書上加蓋「船舶資料尚未核對」章。

 ◆每日依據繳納證進口組聯製作收入日報表(繳納證留存),並轉送進口單位(組)彙總送會計室對帳。

 ◆運輸業者申請結關時,承辦關員經核對結關船舶之資料與所填存結關檯之「助航服務費繳納證明書」所載內容相符者,應於繳納證明書上填註「限滿日期」(即有效日期),並加貼透明膠帶,以防篡改。如係「船舶資料尚未核對」之案件,經核相關資料無訛者,應將該章戳文字劃雙線刪除並加蓋證明書。

 ◆將下列資料鍵入電腦檔後,再於繳納證明書背面加蓋「資料已鍵檔」章並加蓋職名章:“船名(船舶呼號〈國籍《淨噸位數‘金額“繳納日期(證明書編號〈換證後首次結關期口《限滿日期◆運輸業名稱

 ◆經將上述資料鍵檔及在繳納證明書背面作結關記錄並完成結關手續後,繳納證明書始可交由運輸業者簽領。

 ◆結關申請書、船舶資料影本、繳納證進口組聯正本及繳納證明書存根聯等文件一併歸檔備查。

 ◆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以下簡稱規費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原繳納證明書遺失,申請發給副本使用之案件,經核准後因於該副本上補登以往結關紀錄,並在電腦檔「補發副本」欄上,鍵入補發副本日期。該副本之編號,應為原繳納證明書之編號,以備查核。 

◆依「規費規則」第十九條規定於有效期限內申請變更國籍、業主或船名之案件,經核准後,應在繳納證明書上註明變更事 項,並在電腦檔「備註」欄上,鍵入變更事項及變更日期;其變更前之船名、國籍、業主(及運輸業名稱)等電腦檔紀錄應予保留,以供查核。

 此類變更案件,限由原核發繳納證明書之關區辦理。

 二、結關審核

 M結關關員收到「助航服務費繳納證明書」並予書面審核後,將船名或船舶呼號鍵入電腦,如顯示無資料或經與書面比對結果有不符情事時,若該繳納證明書係屬本關區所核發者,應即調出存檔資料核對;如係屬他關區所核發者,承辦關員先以電話或傳真向核發關區查詢,核對或查詢結果如其錯誤係因海關作業有誤所致者,應由該檔案鍵入或繳納證明書核發關區更正,如有不法情事者,應立即陳報並依法處理。

 ◆該繳納證明書經與電腦資料比對無訛者,承辦關員於證明書上作結關紀錄,並將「港口名稱、結關日期」鍵入電腦檔,於完成結關手續後將該線納證明書交由運輸業者簽領。

 ◆依「規費規則」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延長有效期限之案件,經核准後,除作結關紀錄外,應在該繳納證明書上註記延長期限,並將「延長日期」鍵入電腦檔,於完成結關手續後將該繳納證明書交由運輸業者簽領。

 ◆第二次及以後之結關紀錄,除應於繳納證明書上登錄結關資料外,並鍵入電腦檔,電腦檔所設欄位如下: “港口名稱(結關日期〈承辦關員

 ◆具結結關出口案件之處理:

 “依「規費規則」第二十條規定申請具結之案件,經核准後,應在電腦檔「具結紀錄」上鍵入具結資料,並准予先行結關出口。 該「具結紀錄」所設欄位如下:

 船名、船舶呼號、國籍、淨噸位數、運輸業名稱、具結日期、具結關別、具結結關日期、具結銷案日期、備註等。

 (具結案件尚未銷案,又再度申請具結結關時,電腦檔「具結銷案日期」欄上,應出現警示(反白),並於「備註」欄內顯示「具結未銷案」字樣,以提醒承辦關員注意。

 〈具結案件如逾規定期限(二個月)尚未銷案者,定期(每旬)列印清表,以利追蹤。

 《運輸業者辦理具結先行結關出口後,應在規定期限(二個月)內補送繳納證明書,承辦

關員應就業者所送書面文件予以審核,審核無訛後在「具結銷案日期」上鍵入銷案紀錄,同時,在繳納證明書上補登結關紀錄及將結關紀錄資料鍵入電腦檔,於完成補驗手續後將該繳納證明書交由運輸業者簽領。

 ‘運輸業者未依規定期限補驗繳納證明書者,承辦關員應依規定辦理保證金抵繳手續,在電腦檔「具結銷案日期」上鍵入銷案紀錄,同時,核發新繳納證明書,並在該繳納證明書上

補登結關紀錄資料鍵入電腦檔,於完成抵繳手續後將該繳納證明書交由運輸業者簽領。

 “結關申請書及有關資料一併歸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