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三條、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船員回航攜帶自用物品進口,每一航次每人所攜帶物品之完稅價格不得超過美金四百元。

 前項物品除電器用品、菸酒外,其完稅價格總和在新台幣二千元以下而非違禁品或禁止或管制進口者,得予免稅。

 前兩項物品之完稅價格應依關稅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二條之六規定核定。

 如依同法第十二條之六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下列價格資料核估之:

 一、關稅總局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二、根據國內市場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

 第八條 調岸船員得免稅攜帶下列物品:

 一、酒類一公升(不限瓶數)或小樣品酒(限每瓶○•一公升以下)一公升(不限瓶數)。

 二、捲菸二百支或雪茄菸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

 三、少量之罐頭及食品。

 四、自用之舊衣著。

 五、自用之舊被褥類。

 六、自用之舊照相機一架及新膠片六捲。

 七、自用之舊手提打字機一架。

 八、自用之舊樂器一件(鋼琴及電子琴除外)。

 九、自用之舊鐘一只。

 十、自用之舊望遠鏡一具(以無軍用裝置者為限)。

 十一、隨身所攜帶之手錶一只、墨水筆一支、活動鉛筆一支與原子筆一支。

 十二、自用之舊電熨斗一只。

 十三、個人生活、風景、會議記錄或其他少量無商業價值之電影片、幻燈片、錄音帶。

 十四、自用之舊體育用具一具。

 十五、自用之舊手提型機具包括:

 收音機、錄音機、收錄音機(機身與喇叭分離者除外)、電唱機、八位數以下之袖珍型電算器、血壓計、度量衡器、計量器、手工具等,每種各一具。

 十六、其他雜項零星之自用舊品。

 前項第四款至第十六款屬於自用之新品,其品目數量與其身分相符,總值在新台幣八千元以下而非違禁品或禁止進口者,並得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