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十五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內政部所提的「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草案,這項修正草案已經陸委會港澳會報審議完成,將由行政院函復內政部發佈施行,並函請立法院查照。

 內政部表示,「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於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發布,涉及香港部分,已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開始施行。為便民並配合相關法令及實務運作所需,乃由內政部警政署境管局邀集國安局、法務部、經濟部、財政部、外交部、教育部、交通部、僑委會、衛生署、陸委會、勞委會等有關機關代表會商後,擬具這項修正草案。

 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在香港或澳門的香港或澳門居民,第二次以後申請進入台灣地區者,得逕向境管局申請。

 二、增訂經常來台的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人台灣地區經許可者,得核發逐次加簽許可;單次入出境許可在有效期間內因故未能入境者,得申請延期;申請臨時入境停留十四日內離境的要件及程序。

 三、增訂申請延期停留得不予許可的情形及期間。

 四、增訂任職於飛航台灣地區的外國、香港或澳門民用航空器的機組員、空服人員,因飛航任務進入台灣地區而未持有效的入出境許可者,以及以船員身分隨船入境臨時停留或過境上船事由申請者,辦理入境臨時停留的程序。

 五、增訂得發給台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的情形及該證的發給方式、功用、效期、申請延期的要件、程序及得不予許可或延後許可的情形及期間;居留期間須入出境者,得憑該證入出境。

 六、增訂經許可在台灣地區居留的香港或澳門居民,除入境居留當年外,一年內在台灣地區居住未滿一百八十三日者,境管局得撤銷其居留許可或註銷其居留資格,並註銷其台灣地區居留證或台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七、明定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經許可者,其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的父母死亡者,仍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在台灣地區連續居留期間,一年內得出境三十日。

 八、明定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的案件,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